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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保健品后十倍索赔,卖家称职业打假人非消费者,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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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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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男子在保健品店购买460元的保健品后发现“查无此药”,随即以售卖假冒伪劣药品的名义将保健品店告上法庭并要求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十倍赔偿的诉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01
案情回顾

今年4月中旬,蒋某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保健品专卖店(以下简称“保健品店”)购买了一盒参茸鹿鞭丸和5包“72小时战3天”的保健品,一共支付460元。蒋某称,其在回家使用后,出现头晕呕吐,身体不适的状态。蒋某在网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该药品生产商、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均查询不到。蒋某认为保健品店未履行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在店铺大肆售卖假冒伪劣保健品。今年6月,蒋某将其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保健品店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金额十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被告保健品店表示,售药后从未接到原告蒋某要求退款的电话,自己的店面有相应的保健品经营资质,且自己所售产品均从正规网络销售平台购买代销,不认为自己触犯法律。最重要的一点是蒋某是有目的购买案涉产品并以此牟利,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有录像行为,与一般消费者的行为不同,其是职业打假人。
02
案例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是界定消费者身份的前提。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某种产品使用并产生不适后,都会选择及时与商家沟通并及时维权,而不是选择继续大量购买。法院通过庭前调查发现,除本案外,原告蒋某在今年6月以相同缘由,将昌吉市2家保健品店分别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均要求其退赔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法院认为,原告蒋某在同一时期前往不同名称的保健品店购买大量保健品,以服用后身体不适起诉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可以确认原告蒋某并非单纯、偶发的“知假买假”,而是以索赔牟利为目的购买案涉产品,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故原告蒋某在本案中不具有适格的消费者身份。
原告蒋某诉称其收到产品服用后开始出现干呕、想吐等身体不适现象,其所述症状是因何种产品引起的,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此外,蒋某拒绝对涉案产品的成分及服用涉案产品导致身体不适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其声称身体不适后也未就医。法院对原告主张涉案产品对其造成损害一事不予认定。
被告作为经营者不履行相关查验义务,并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品,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因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选择起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蒋某主张的十倍赔偿金,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2款,要求经营者承担10倍赔偿的法律条件是,经营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还生产销售给消费者。本案中由于原告蒋某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保健品存在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本案原告蒋某购买涉案产品后仅服用2粒,即以服用后身体不适为由提出退货退款及十倍惩罚性赔偿的索赔诉讼。这种以同样的事由多次起诉且不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的消费行为,有悖诚信原则,原告蒋某的牟利意图明显,故对其要求使用法律规定的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健品店退还原告蒋某货款460元,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有话说

被告保健品店作为经营者不履行相关查验义务,并且代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品,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工商机关在监管中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的保健品、保健器械广告开展拉网式检查,对保健品专卖店、医疗器械销售店逐户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保健品广告发布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原告蒋某与单纯、偶发的知假买假不同,其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类或某一种产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旨在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从数量上看,仅4月5日-7日,蒋某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个区县购买大量保健品,且提起多件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从金额上看,蒋某单个案件中索赔金额高至上万元;从购买形式看,蒋某购买时从进门即采取音频、视频拍摄。结合蒋某的数次诉讼及本案涉案保健品的购买细节、目的来看,已经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蒋某大额购买上述涉案保健品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得巨额赔偿,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蒋某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等活动,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故不应认定蒋某属于消费者蒋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法律杜绝商业欺诈,也不允许非法获利。商品经营者一定要正当规范地提供存在合格标签和说明书的商品,避免本不应有的法律风险发生;作为消费者,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与态度无可厚非,但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己谋取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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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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