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森工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黑森劳〔2005 〕207 号 发文时间: 2005-05-22 | ||||||||||||||||||||||||||||||||||||||||||||||||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厂、公司, 总局各直属企业: 为稳步提高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提高森工社会 保险抗风险能力, 全面促进森工林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确保离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5]17 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5]36 号) 文件规定, 结合森工实际, 就森工林 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求如下,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加快森工林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 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 森工林区 基本养老保险要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基 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业务流程等方面, 全部统一到省有 关规定上来。同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森工基本养老基 金实行统一管理, 基金缺口由省、总局、企业各级分清责任, 分 级负责, 以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森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一) 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 1、参保企业职工要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8% 的比例按月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按60% 缴费; 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 按300% 缴费, 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参保企业要以上一年度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22% 为缴费比例? 按月向总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 的? 调整到22%? 缴费比例低于20% 的, 调整到20%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要以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 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按20% 的缴费比例, 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 费有困难的, 经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按全省职工工资 的60% 缴费, 但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 二) 统一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对执行总局黑森劳[1999]311 号文件至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金办法,并按省政府黑政发[2005]17 号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计算新办法 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对比, 并取消统筹项目, 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三) 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 森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基本养老金实行 “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 合 ” 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 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黑劳社发[2004]67 号和黑劳社发[2005]36 号条件规定执行。 按省规定, 实行省级统筹后, 其试点办法中设置的五年过渡期及新老计发办法对比的方法不变, 继续按黑劳社发[2004]67 文件规定执行。但用试点办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及与其相关的缴费工资指数时, 要从森工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时起, 由原来的按森工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改为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的历年缴费工资指数超过3 的封定为3 。 五年过渡期内, 为使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 按省要求,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并在过渡期内按省黑劳社发[2004] 67 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养老金部分补齐和封顶限制。 ( 四)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 退职)人员, 省规定在计发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发时, 如果这类人员此前 已有符合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年限( 如从事繁重体力工种累计10 年,从事高空、井下特殊工种累计9 年,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8 年 等) 的, 减发年限的界限为男55 周岁, 女45 周岁。不符合上述 条件的? 要按正常退休年龄掌握。 ( 五) 规范支付方式。省级统筹后,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 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 养老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不足支付时, 由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基金支付。 ( 六) 规范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参保人员转移到省内各地、市、系统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情况随同转移, 但 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其他省( 区、市) 的, 转移办法仍 按原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的下达 森工总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达森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划, 按照省有关规定, 根据各企业缴费工资、各类人员参保数量、扩面、清欠任务等情况, 按照核定收支、定 额补助、确保发放的原则, 编制森工年度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报总局劳动行政部门复核, 财务部门审核, 经总局批准后, 分解下达至各参保企业执行。对未完成总局下达基金征缴计划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各企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采取增收节支, 内部挖潜等措施予以补足,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总局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确保森工养老保险向省级统筹平稳过渡和正常运行。 ( 一) 总局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制定、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总 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和总局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做好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等各类人员养老保险费收 缴、基金管理、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等经办工作, 努力扩 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确保基金征缴计划的完成。 ( 二) 总局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 督检查, 确保基金的征缴, 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 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 三) 森工林区各级劳动、社保、信访、工会、宣传等部门, 要密切配合、紧密协作, 做好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 依据政策、规定, 向各类缴费群体讲清政策, 说明利害, 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本通知从2005 年 5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黑劳社发[2005]36 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中直行业、炽炭、军工各企业: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 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5]17 号) 精神,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参保企业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 按22% 的比例缴费O 原缴费比例高于22% 的, 调整到22%; 缴费比例低于20% 的, 调整到20% 。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缴费, 但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三、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改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 中 : 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实行省级统筹其试点中设置的五年过渡期及新老计发办法对比的方法不变, 仍按黑劳社发[2004]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省级统筹后用试点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工资指数, 应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时起, 由原来的按当地(行业) 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改为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历年缴费工资指数超过3 的封定为3 。 五、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记账情况随同转移,但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从我省转到其他省( 区、市)的,转移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职工因病或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因企业破产等国 家政策允许的提前退休(退职)人员( 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 的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发, 每提前迟休一年减发其过渡性养老金的2% 。 在试点过渡期内提前退休的人员, 先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在 对比后所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中每提前退休一年减发试点办法中过 渡性养老金的2%。 七、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 业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 按属地化的原则在本地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审核、审批权限不变。各市( 地) 、县( 市) 、系统要严格把握审批条件, 按政策办事, 杜绝违规审批现象发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审批工作, 特别 是对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的检查, 一经发现有违规审批现象, 将对当事人、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并对违规审批退休的予以纠正。 本通知下发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 按本通知执行。 附:1993 年-2005 年各年度重新计算指数使用的全省职工平 均工资表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1993 年-2005 年各年度重新计算指数 使用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表 单位: 元/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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