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其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认定是否构成前述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应当具有如下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其存在的代理权的表象与被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相关;二是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三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出于善意、谨慎、理性、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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