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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一审时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二审法院可否直接改判发包人承...

诉讼程序系列之诉讼请求

Q:7.37承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有效的错误认识,一审时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二审法院可否直接改判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

A:可以。如果利息损失并未超出承包人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裁判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8辑第215页

最高院指导意见:承包人之所以未主张工程款利息,是基于合同有效的认识,二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不能以承包人没有主张工程款欠款利息而简单予以发回重审。如果承包人基于合同有效提出了违约金主张,而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清楚,损失确定明了且并未超出当事人请求的数额范围,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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