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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念:工程款
工程款,即工程价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原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1条第1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二个规定的内涵基本致,工程款的范围即应按前述规定确定。工程款属于纳税的范围,需要纳税的建筑工程款税分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营业税按工程结算款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按营业税计算,城建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计算缴纳,税率为3%;印花税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的0.3%计算缴纳。
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一般在合同金额10%-30%之间。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民法典和建筑法均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以及承包人依约定取得工程款的权利,工程价款的合同约定是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条款。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人满足一定条件时,工程价款依法获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进场等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4)根据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额;6)根据第19条[索赔]应扣减的索赔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对于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关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的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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