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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

    2006年9月22日,中央组织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以下简称《任职条件》)。新颁布的《任职条件》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全面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强调要加强基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任职条件》在任职经历、专业要求等资格条件方面提出了明确标准。强调要从有基层公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求担任县(市、区)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确因工作需要从公安机关以外交流到市(地)公安机关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从事政法、公安工作经历;强调坚持初任培训,规定初次担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公安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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