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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的300%的加班费不能少,看保安的加班后的权益如何维护

蒋某月2010年6月2日入职,在学校从事保安工作,2012年4月13日、2014年2月18日、2014年9月1日签订了四次聘用协议书,聘用期限分别为一年、一年、半年、一年。

2017年2月,因该幼儿园校舍拆除并搬迁至某小学,而该小学已原有两名保安,无法再为蒋某安排工作,故学校于2017年2月23日将蒋某予以辞退。

此前,蒋某已经通过多次仲裁和起诉,获得了经济赔偿金2520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

2017年9月20日,蒋某又就加班工资等提出仲裁,仲裁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学校主张

因为学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学校保安工作时间的特殊性。作为幼儿园门卫岗,实际的工作时间只是在上午学生上学和下午学生放学时在学校门口维持秩序。

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其余时间均在休息,因此不存在加班之说,无需支付加班费;门卫室保安员等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周六、周日实行轮值、轮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如未休息,学校安排在寒暑假和内训岗补休,符合法律规定,蒋某称寒暑假轮休不是补假,要求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理由不成立。

蒋某称平时有超时,并没有举出超时的证据,其要求超时加班费的理由不成立。

蒋某从事的校园保安系一种特殊的工种,与一般工种相比,其中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较难界定。蒋某提供的值班表和值班日志,证据来源不合法,并且由其自己书写。

此证据应保存在学校处,但可以看出是两人轮班制,值夜班可以休息睡觉,寒暑假也进行了轮休,且其对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日期又无法明确表达。

现蒋某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存在超时工作和法定节假日上班后未享受轮休、调休、补休的情况。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蒋某的申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法院判决

经查明,根据蒋某提供的门卫值班记录表显示,蒋某在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共计为48天,其中全天班11天,白班17天,夜班20天。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几个个争议焦点问题:一是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二是学校是否应支付蒋某工作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三是学校是否应支付蒋某休息日加班工资;四是学校是否应支付蒋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五是学校是否应支付蒋某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关于焦点一,仲裁时效。本院认为,蒋某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款 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学校于2017年2月与蒋某解除劳动关系,蒋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均未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焦点二,对于蒋某主张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根据蒋某提供的门卫值班记录表,虽然可以看出蒋某存在白班和夜班共值的情况,但无法看出蒋某每天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每日的法定工时,故对于蒋某主张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对于蒋某主张的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蒋某提供的门卫值班记录表及蒋某的陈述可以看出,其每周周末至少休息一天,符合国家关于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蒋某未举证证明其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时,故对于蒋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对于蒋某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学校主张已经在寒暑假安排了补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项 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不适用补休制度,对学校补休的辩解,不予支持。

蒋某在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共计为48天,其中全天班11天,白班17天,夜班20天,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本院酌情按照30天计算其法定节假日工资,故其法定节假日工资为1825元/月÷21.75天×300%×30天=7551.72元。

关于焦点五,对于蒋某主张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第一项 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本案蒋某享受的寒暑假时间或者其他非法定的休息时间超过5天,故对于蒋某要求学校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学校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551.72元。驳回双方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看点却不少,保安大家都熟悉,通常一年四季都要坚守岗位,所以本案反映的问题,也是非常普遍的问题。

首先看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学校主张已经调休,安排掉了,事实上法定节假日是不适合补休的,要额外支付300%的工资的。

其次看到年休假,如果有寒暑假,显然没有了年休假。

第三就是主要诉讼时效的问题,通常是知道权利被侵犯时1年之内起诉。对于薪酬之类的,允许离职后一年之内起诉,可以往前追溯。

而法院把保安的加班打折,包括延时加班和双休日的不予考虑,还是值得商榷的,固然许多时候比较轻松,甚至允许睡觉,但毕竟是耗在岗位上的时间,并不能回家的。

再次可以看出,对于加班费,如果想要胜诉,主要还是需要提供加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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