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新峰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股权激励的概念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条款规定,公司出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目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至此,“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这两个名词第一次正式见诸于法律。
在此之前,“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这两个名词,或是见诸于证监会颁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下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下同);或是见诸于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颁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下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下同)。从法律体系上看,这些规范性文件均为部门规章。
本次修订,把“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正式写入《公司法》,这两个名词在法律层级上得到确认,成为正式的法律术语,可谓“振奋人心”。但有所遗憾的是,本次修订并未对“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这两个法律术语进行名词解释,期待下次《公司法》大修时,能弥补这个缺憾。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该文件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第四条指出:“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2015年6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第一条指出:“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员工意愿,经公司自主决定,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权并长期持有,股权收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以及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指出:“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在具体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侧重于普惠性,参与对象(即在职员工)较为广泛;也较具有员工福利的性质,亦即员工在日常工资、薪金以外,能够有机会和公司股东一样,享有公司发展带来的股权收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本公司股权并长期持有,股权收益按照约定分配给员工的经济活动。
二、股权激励的概念
2012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指出:“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2016年2月,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该文件第三条第一款指出:“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2018年8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文件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2020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该文件第三条指出:“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权益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实施的长期激励。”
2021年11月,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指出:“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在具体实践中,股权激励侧重于特定性,激励对象仅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骨干员工(包括管理层骨干员工、技术层骨干员工和业务层骨干员工);也较具有对重要员工奖励的性质,亦即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取得本公司股权或股权衍生权益(比如股票增值权),进而享有公司股权或其衍生权益带来的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或股权衍生权益为标的,对公司特定人员(主要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经营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和重要业务人员等)进行利益激励的经济活动。
三、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联系与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
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主要在以下方面具有共同性:
1、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本质上都是让员工取得本公司股权或股权衍生权益,进而享有公司股权或股权衍生权益带来的经济收益。
2、无论是员工持股计划,还是股权激励,员工取得的公司股权,既可以是存量股(比如公司回购的股权),也可以是增量股(比如公司增资的股权)。
3、无论是员工持股计划,还是股权激励,员工取得公司股权时的取得价格若低于公司股权公允价值的,公司都需要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并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计入公司管理费用。
(二)两者的区别
在具体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不同:
1、在参加人员方面: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员工较为广泛,一般只要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包括监事),均可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较为特定,主要是对公司日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核心员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在持股方式方面: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员工一般均为间接持股,即参与员工通过持股平台(例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一般均为直接持股(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即激励对象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3、在标的股权的股权形式方面: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权就是“实股”,即参与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参与员工的参与身份在相关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如持股平台系合伙制企业的,则参与员工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在工商部门予以登记);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或称激励工具)较为多样,主要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等形式。
4、在业绩考核方面: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不设业绩考核;股权激励一般必须设置对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在两项指标均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取得标的股权或享有其权益。
5、在表决程序方面: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小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的关系,犹如哲学上“运动”与“静止”的关系一样,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广义的“运动”包括“静止”,“静止”是一种特殊的“运动”。
同样的,广义的“股权激励”包含“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仅是“股权激励”的一种特殊情形,或者说一种特殊的激励工具。
故本书为叙述方便,在陈述“股权激励”时,一般包括“员工持股计划”,除非对“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特别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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