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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合同涉税条款的切入点!(合同篇)总第011》
选自合同模板集
导读:税的源头在哪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即产生了纳税的义务,也就是在业务产生之初,企业决策和合同签署前税赋就被决定了。业务做完了之后,企业发现税款比预估金额高,然后安排财务下功夫,怎么办?做假账?假凭证?迷信关系可以摆平一切?随着国家不断完善税法制度及加大税务惩处力度,这些操作给企业的税务风险太大。另一方面,目前企业税负成本确实太高,企业不堪承受,急需要降低税负。就企业日常交易的合同而言,审查合同中涉税问题应作为企业一项常态工作。

案例:股权转让合同的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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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交易实践中,签订“阴阳合同”是最常见的避税方式,但极易发生民事纠纷(必然涉及合同效力问题的判断)。金额巨大的现金入账,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企业很有可能要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责任,甚至背负刑事责任,实不可取。如果在合同签订时进行税务审核,能带来怎样的变化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案情:某上市公司A在2018年9月4日公告,拟以现金26700万元收购林某持有的B公司51%的股权。林某原始投资额2800万元,账面净资产12268万元。

图一

第一种模式:未经合同税审的应缴税费。未经税审的股权转让合同(交易模式如图一),即使合同条款细致,但没有审查股权转让交易模式、股权转让价格跟税什么关系、税款承担如何保障得到法律支持、税务承担如何保证履行等情形,这种模式下林某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6700-2800*51%)*20%=5054【计算方式:税额=(股权转让所得-原始投资额*51%)*20%。】

第二种模式:合同税审后改变交易模式的应缴税费。股权转让的交易模式上,在林某与B公司之间加入一个林某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且设立在税负洼地处,操作方法如下:

第一步:林某先把对B公司持有的51%个人股权以账面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转让给其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一次转让税额=(12268-2800)*51%*20%=966【计算方式:第一次转让税额=(股权转让所得-原始投资额)*51%*20%】;

第二步:林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再转让给B公司(如图二),第二次转让交税=26700*7.0%=1869万,【计算方式:第二次转让交税=收入额(即成交价)*7.0%】。

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用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在某税收洼地,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的是核定征税,核定所得税0.5%-3.1%,一般纳税人核定为3.1%-3.5%,加上增值税3.0%,附加税0.36%,综合税率最高为3.5+3.0+0.36=6.86%,约7.0%。

故,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节税额=5054-(966+1869)=2219万。

从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经过税审后避免了税务的经济性法律风险,也就是不懂法,多交税,重复交税的情形。此外,另一种是合法性法律风险,即违法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所以,合同税审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合同税务风险最小化,二是合同税负成本最小化,简称为“两个最小化”。

   律师建议 合同税审主要有以下四个环节组成整个流程。首先,从税务角度审查合同要确定的交易模式其次,确定了交易模式之后,根据已总结的涉及该种交易模式的所有税务风险防控措施和节税措施,明确该种交易模式的税务风控和节税措施。再次,根据该种交易模式具体的税务风控和节税措施,分析下可以利用合同来防控税务风控和节税的条款。 最后,调整、完善合同可以防控税务风险和节税的条款,最终完成合同税审。

探讨三类合同中涉税问题的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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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

买方进行合同税审的重点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明确约定卖方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提供可以最大化抵扣的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明确约定价款是否含税(增值税为价外税)。

3、明确约定获取增值税票的时间

 4、明确约定不及时开具增值税票的违约责任。增值税发票有在360天内认证的要求,卖方应派专人或快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5、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票的主体一定是卖方

 6、全面了解卖方的实际经营情况,防止出现失联或走逃的情况。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卖方进行合同税审发重点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价格需要税审。注意是否含税价、不同税率商品的分开(可节税)、定价不要无理由偏低等,都会引发税务风险,而且税负成本较高。

 2、明确约定收货方是买方,避免“三流不统一”的引发的虚开增值税票等税务风险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

3、明确约定关于增值税票的发票主体及开具时间

4、审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避免提前支付税款或因不能支付税款的税务风险。收款时间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不能纳税,则引发税务风险。

 5、明确约定卖方开设的收款银行账户。 

6、审查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促销方式的税负高低,还有不同的税务风险。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

举个例子,100万的货物出售,增值税销项额为(100*0.9)*16%=15.3万。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还货款,给与一定折扣优待,是一种具有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折让是由于质量等原因买方未予退货,卖方给与一种价格折让,可按折让的款项为销售额。

二、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可能涉及的主要税有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是财产税,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租赁合同税审主要集中在以下五点:

1、从节税角度,分析租赁合同是否需要调整成其他性质的合同。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有从租计征(租金收入*12%)和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两种,带来的税负高低有时也很大。这就需要我们在审查租赁合同时测算这两种方式下的税负高低。如果税负差异很大,是否需要改变合同性质,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2、如果最终决定不改变合同性质,还是租赁合同。单就房产税来看,税负就很高。还是需要再想办法降低房产税。怎么才能做到,不减少出租方的收益,还能降低租金金额?办法有一个就是将租金的金额拆分成租金和非租金的金额,比如管理费、服务费等。这样就可以降低房产税的税负了。不过,如果这样来做,确保无风险,还需要同时做到租金不能太低、拆分成其他性质的金额在合同中还需相应的条款以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履行了的义务!

3、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约定,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出租人开具可以最大限度抵扣的发票。


4、即使明确约定凭证是可最大限度抵扣的发票,出租人也可能不开具,所以,需要在违约条款中针对及时开具发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以保障出租人开发票。

5、租赁合同中一定明确约定税费的种类以及由哪方来承担。按照税法的规定,出租方需要交纳的税费要高于承租方。在现实中,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会约定“所有税费均由承租人承担”类似语句。这样的合同条款并不违法。但站在承租人的角度来看,这样约定,直接增加了自己的租赁成本,而且不得税前抵扣,又会间接增加了租赁成本。

三、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转让方的可能涉及的主要税有所得税、印花税等,股权转让合同税审主要审查以下四点:

1、审查股权转让价格股转转让合同要全面审查,尤其要审查公司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不能仅仅从合同价格本身来审查,更不能不审查价格。我们再从节税角度审查合同,降低交易价格成为节税的关键,不能简单机械商定一个低价格,应该保证低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

2、审查税费承担的合同条款我们在税审时要测算税负大小。股权受让方已愿意承担所有的税款了,就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有保障股权受让方及时足额支付税款的条款。

3如果股权转让双方均为个人的,要审查股权受让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合同条款。在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时,一定审查是否明确约定股权受让方代扣代缴的义务、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以及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违约责任等。

4审查合同时,一定询问是否还有其他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内容,不要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阴阳”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还有行政罚款,达到一定条件,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要承担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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