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微信信息,怎样做证据?

证据的特性是能够还原案件事实,在诉讼中,要使待证明事项达到刑事诉讼的“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与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必须提供具备足够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

微信、短信、QQ、陌陌、群组聊天、购物、支付平台等社交网络的兴起使得即时通讯的手段大大丰富,同时,微信聊天存在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多种形式,在诉讼中,因为账号无法证明谁为其所有人、相关信息是否为账号所有人所发而面临一系列的“三性”问题,今天,晓刚就来讲一讲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的举证要点。

一、真实性问题

1、当事人自认:对方不否认信息为其所发送,真实性可确认。

2、对方当庭否认账号为其所有,可当庭申请补正证据瑕疵,调取注册信息或公证。

《民诉解释》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对方否认微信账号为其所有时,由于微信并未实名认证账号,此时,法官可结合朋友圈内容、聊天时双方的称呼、历史聊天信息、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等综合判断,如还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可申请休庭补正证据,申请开具调查令,前往深圳腾讯公司前台调取微信注册信息。

诉讼技巧:

(1)庭前申请法官拨打微信微信账号中显示的关联电话号码,询问其是否收到送达文书。

(2)如对方对真实性存疑,应由对方举证,如对方不举证亦不申请鉴定,则其应承担证据法之不利后果。

(3)庭前固定其微信头像,朋友圈,相册内容,拍摄保全固定证据,以便印证。如被告方为单位,可以参考其微信公众号等内容取证。

(4)开具调查令,查询认证材料和机主身份认证。

(5)申请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部分公证机关因考虑微信数据存储于手机与腾讯服务器,存在被黑客篡改的可能,只接受网页内容公证,不接受微信内容公证。此种情况下,对于截屏信息,就要做好自行保全工作,充分证明证据形式(合法性)与证据来源(真实性)问题。

3、对方不承认音频为其所发,申请语音鉴定。

二、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问题

1、对方抗辩举证人删除了对己方不利内容,只截取了对己方有利的内容。

《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若对方当事人主张主张有所删减,应提供手机交法官核对原始聊天纪录,如其无法提供,则其将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如经核对,原告却有删减,则依照完整聊天内容定案。

作为举证方,亦可以通过商请软件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信息提取。

三、意见建议

1、微信聊天时,尽量诱使对方提及身份信息,以便确定主体身份。

2、对于通过微信聊天办理的借贷、买卖事项,当事人可对微信截屏办理公证,公证时应应将整体内容全面公证,不能只公证图片等个别内容,有视频时,要审查视频形成方式。

3、善用微信收藏功能,保留原始记录。

4、表达内容应清晰、完整,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表态应明确,聊天时间应在涉案时间内,不能删除聊天内容,相关音视频不应经过剪辑。

5、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记录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可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6、微信转账时,备注转账用途。

7、慎用微信清理功能,应通过文件夹直接清理所需删除文件。

8、仅有微信记录的情况下,可以先录音取证,再辅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形成证据链。

9电子证据技术的社会认知度目前尚未得到广泛认可,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哈希值校验等第三方存证技术的证明效力不如公证,因此应慎用。

10、在面对对方当事人的反驳与抗辩时,应充分挖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从证据角度论证举证的责任方、后果,是这类案件进入困顿区的百试不爽的“法宝”。

四、微信证据的保全与举证

1.    公证保全: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

②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申请人与所申办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手机号码或微信账号权属证明,如通讯账单;

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专业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的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该专业机构具备专业技术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如该资质证明可通过网络核验可提供复印件);

该专业机构给其指派的工作人员的委托书原件;

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件原件。

具体流程详询公证机关

2、自行保全:全程拍摄聊天纪律,自始至终,遇音频、视频点击播放。同时,通过微信软件“添加朋友”,输入手机号搜索,关联微信账户持有人。将此视频一并拍摄,以防对方日后解绑手机与账户,导致无法关联。单位可提取公众号视频。

3、证据举证:

(1)应提交截屏打印版、视频保全版、再节选部分重点版记录(音频),制作成文本提交。

(2)重点版应记录节选时间。

(3)出庭时,携带原始载体与拍摄设备、放映设备,以便核对。庭前应测试手机信号强弱。考虑好当庭演示的相关流程。必要时可对演示过程申请公证或录制视频。

4、对公证证据的反驳:

(1)公证文书必须完整记录公证过程,判断公证时是否真实登录过该网站,如公证书未记载登录网站的登录名、秘钥、网络ID,则可提出无法确认该电子数据经过公证的意见。

(2)操作人员资质,是否为公证员,如不是,则有可能是登陆的预先设置网络环境及虚拟网页的可能。

五、灭失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找回?

1、在微信软件添加朋友中输入“:recover”,弹出故障修复界面,点击“聊天记录”,点击“确认”,关机重启即可。

2、借助专门软件,如开心手机恢复大师等来恢复。

六、地方法院的有益探索和指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当事人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在互联网环境中使用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通讯功能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可以提供电子证据予以证明。法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相关证据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第三条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证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电子证据载体,也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

第四条 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 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电子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电子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第五条电子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法庭提供公证书。

电子证据的内容或固定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官应当指引其进行公证,并释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会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诉讼风险。第六条 电子证据的内容、固定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电子设备等原始载体,借助互联网登录相应软件展示电子证据内容,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展示电子证据的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不具备当庭核对条件的,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时间、地点核对。

第七条当事人无法通过当庭登录互联网的方式出示电子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质证,但辨识图片、音频、视频内容存在困难的除外。第八条 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 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

(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应当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第九条经核对,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与原件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当事人应当说明合理理由,理由成立的,法院可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固定形成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对当事人主张的通讯双方身份,对方不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对主张的用户身份不予采信。

第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电子证据中用户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手机号系当事人主张的用户使用的,应当对主张的用户身份予以采信。

第十二条支付宝用户个人信息中显示已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并且与当事人主张的用户信息一致的,应当对主张的支付宝用户身份予以采信。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主张的对方用户身份,对方予以认可,但否认相关软件是用户本人使用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第十四条当事人出示了电子证据原件,对方认可用户身份,但认为所展示的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删减、篡改的,应当提供本方持有的电子证据原件作为相反证据,否则可以对原电子证据予以采信。如对方提供的相反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提供的原电子证据内容存在删减、篡改的,对原电子证据相应部分内容不予采信。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选择性提供,且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


—END—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11个法律要点
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附法院详细举证指引
记住!微信记录要这样发,才能作为催收证据!
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
2019年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技巧!
我荐 |电子数据证据如何举证?法院怎样审查?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