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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沃干货丨胜诉的奥秘

作者:齐飞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基金、股权、金融等业务。先后任重庆市律师协会私募股权专委,会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委会主任,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员。曾获重庆市优秀中青年法律专家,第二届十佳专业英才,第四届十佳律师,2012、2014两年度最佳商业交易律师。

法庭上不是切磋学问,探讨真理的地方。尤其在民商事案件当中,乍一看,这一方苦大仇深,反过头,那一方也是当代窦娥,人人想得到的是胜诉的结果,那个将胜诉的愿望掩盖起来的假象才叫正义。美国著名法学家、律师德肖维茨的这句名言,无疑给很多诉讼参与人相当的启示。民商事诉讼当中,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尖锐对立,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零和的游戏,有50%的胜诉,就会有50%的败诉。胜者成王败者寇,这是法律实务界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所以,不追求案件的胜诉,诉讼活动本身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方向与动能,律师事业也会走入歧途。那么,胜诉有规律性吗?当然有,本系列微文就将试着从掌握案件胜负之手的法官角度来分析这些规律性,并从中找出一些普遍性的要点,可以使读到本系列文章的人士可以应用到诉讼活动中去。当然,这些规律性的要点并不保证个案的成功,但是,它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一批案件的胜诉率。

在展开讨论之前,我们先看一下影响胜诉的因素有哪些,我按照其重要性的由轻入重逐一排序:

一、 人际关系

此处大家都看得懂,这第一个因素呢就是人熟不熟。我不想把这个庸俗化,但也不想把它象一些驼鸟那样说得一无是处。曾几何时,关系非常非常重要,在我们的司法活动还不是那么公开透明,监督和纠错机制还不那么健全的时候,关系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一个案件的走向。

但是,现在的法治社会中,审判权已得到了很大的规制,并且对于审判活动的另一个巨大而有力的监督,恰恰就来自于审判活动的参与者自身。因为诉讼的零和性质,败诉的那一方,一定是穷尽他的所有能力来监督法官的审判上的公平性,这种监督,事关当事人一方的切身利益,是非常有效的制约。

但是,熟不熟还是有一些作用的,至少熟的一方可以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些程序上的便利,除非你否认程序在诉论中的作用。另外我们也可以观察到,诉讼活动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会偏向于较熟的一方。

当然,这样的话律师会面临一些问题,不少的当事人也这样问我,“你跟ⅩⅩ法院熟不?”这样的话很难回答,我一般都只能说,我做了这么多年的律师,一定是跟每个法院的一部分法官有较熟的工作关系,和大多数的是良好的工作沟通关系,但是,一个法院几百号人,肯定也有好多是我不认识的。我不能做到与每个法官都熟,但我可以做到的是努力提升自身知名度与专业能力,使我所代理的客户在程序与实体上都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

二、 企业实力

大的企业容易胜诉,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大的企业,缴的税多,解决的就业多,社会形象好,法官也是人,自然会有意无意地偏向大企业。就象我们看一个人一样,如果我们对他的第一印象好,我们会持续地去找他的优点来印证我们的看法,这种心理上的暗示,会影响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上的判断。

除此之外,大企业胜诉机率大还在于:

1、大企业普遍比较规范,在合同依据、证据支持等方面,确实能比一般的企业做得好,律师打官司靠什么,不就是靠合同依据、靠证据支持吗,更别说大企业在签合同时,通常都能争取到比较有利的条款,在执行当中,也比一般的企业更严密;

2、大企业比较有钱,我这么说当然不是金钱至上的意思,很明显,民商事诉讼也是一项高成本的活动,全世界的律师费都不便宜,还有远高于律师费的各项评估、鉴定、审计、担保、保险、取证等等费用,实践当中,因承担不了这些费用而败诉、撤诉的案子比比皆是。所以,小企业不易,在诉讼中,要比大企业更用心、更投入才行。

三、 社会和政治的影响

法律自身有两个缺陷:一个是它的滞后性,往往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另一个是绝对性,法律条文的标准写法就是行为范式加违法后果,这些行为范式往往不能穷尽社会的复杂性。

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轩然大波,引起了社会的分裂,或是社会的不稳定,那么这样的案子,不管他法律上是如何规定,考虑社会的影响是一定没有错的。一个律师所追求的胜诉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和社会的公众利益产生了背离,这种胜诉一定是空中楼阁。

当然,从宏观的视角,人人都会同意这样的观念,但是,现实中出现的问题都是具体的,甚至是处于界限不那么分明的灰色地带的,我们看到相当多的智者,他们都很精练于细节的把握,而这些细节上的优势,加之当局者迷,阻碍了他们从社会全局的高度去思考案件,从而做出一些螳螂挡车般的诉讼安排,不能不说是巨大的遗憾。

相对于社会影响,我们能遇到政治影响的,就微乎其微了。例子不好举,搅尽脑汁,个人认为前段时间撤销“乔丹”商标算是一例吧,我们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多少年来并没有实质性发生变化,胜诉、败诉适用的都是大体差不多的法律,打了那么多年,没让乔丹胜诉,直到他的商业价值已大大缩水,终于给了一个胜诉的判决。我觉得,这个案例,体现的就是国与国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博奕吧。

四、 法律技术

把法律技术列在最后,表明它最重要的确,诉讼活动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已经不是普通的市民甚至一般的法律人员能够驾驭的了。这么说吧,要把一个很朴素的民商事纠纷演化为胜诉的结果,有两件重要的事情要做,这个非深具经验与理论的专业人士不可:

(一) 要将客观事实“翻译”成为法律事实

民商事活动中的客观事实并不是判案所依据的事实,诉讼中的事实是需要优势证据来还原的法律事实,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去甚远。

现实中,杨白劳是佃农,黄世仁是地主想霸占喜儿;而通过证据链的“翻译”以后,杨白劳可能成为坏人而黄世仕可以英俊潇洒和喜儿自由恋受上演一场爱情欢乐剧。

这种通过证据对客观事实进行“翻译”是我们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不能理解也不能胜任的,而通过高超的“翻译”,客观的事实可以出现多种法律事实的版本,我们并没有走进时空错乱的科幻空间,我们只是都在追求胜诉的结果。

(二) 要将法律事实捻成合适的法律关系并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这个标题还是很难解释,这么说吧,还是引用德肖维茨的概念,我们要给既定的法律事实找到正义的理由,让法官可以简单地加以适用。当然这些理由是现存在生效的法律中的,我们不能去创设法律。

所谓的法律关系是些预设的前提,例如一只狼吃了一只羊,在草原原始生活这种预设的前提下,弱肉强食,狼的行为是正当的,一旦这个预设前提换成放牧的农场,狼就是该死的害兽。

当然审判中的差异性不会这么突兀,但我们可以想一想建设施工中的借款行为,如果我们把它的预设前提即法律关系定义为单纯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显然可以享有一切关于民间借贷的好处,而我们一旦把它的预设前提调整成为施工合同关系,出借人所面临的局面就复杂多了,甚至可能是出借人根本不能主张他的借款。而这一切都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慢慢梳理。

好了,以上是影响胜诉的几个因素。关于胜诉的具体策略,钜沃律师致力于诉讼精品化研究,敬请期待我们下回分解!

钜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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