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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流质条款无效!

由于现如今经济的不景气,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民间借贷也较以往更活跃起来。但随着社会个人信用的下滑,光凭交情或是一纸借条,难以使借款人安心出借资金。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大多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或担保,以确保自己资金的安全。但由于当事人往往不懂法,所签订的协议有时可能并无保护力。

案情概述

被告小林因开厂急需资金周转,欲向原告小郭借款借款50万元,双方遂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小林)同意将建材市场二期第二栋141号商品房抵押给甲方(小郭)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乙方还清上述借款后,甲方必须在十天内无条件协助乙方将该抵押房产过户给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逾期十天还款,房屋归甲方任意处理。同日,小林与小郭到简溪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141号房屋买卖合同变更手续。

另查明,该建材市场二期二栋141号房屋面积182.53平方米,总金额1368975元,小林于2013812日购买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流质条款是否有效。所谓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对于流质条款,我国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无效。本案中,涉及的商品房由小林在借款合同之前购买,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其与小郭进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小林的借款行为进行担保,并非实际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如小林逾期十天还款,房屋归小郭任意处理。该条款系对于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流质条款无效,小郭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借款协议因流质条款无效而全部无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7条的规定: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通过该借款协议,足以证明小林与小郭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小林与小郭之间因借款合同产生的担保关系也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因此,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小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建议

作为债权人,希望自己债权有所保障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应注意合法合规。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避免违反《担保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如发生“流质条款”的情形。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有着未雨绸缪的先见,才能保障自身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切实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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