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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营业执照的通知
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全县尚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请务必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到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窗口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逾期不换照的,后果由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负责。
换照时,请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窗口办理换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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