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动力审计论坛-审计交流-残疾人联合会审计专题▲▲▲▲▲▲
 残疾人联合会审计专题▲▲▲▲▲▲
保障金的报告  哪位同仁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计报告

 

*

*

*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综字[1995]5号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5年01月14日
  【实施日期】 1995年01月1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规范地方已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办法,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我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切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切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洲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贴子已经被admin于2010-3-14 11:18:30编辑过]


----------------------------------------------
哥审的不是账本,是无聊,哥写的不是材料,是寂寞……不要嫌弃哥,哥只是个传说……
2005-6-7 21:51:01
 
 
 
  动力春宁
  

  

  头衔:超级烟鬼
  等级:超级版主
  文章:12980
  积分:57611
  注册:2004-4-4
 
 
 
 
 
 
 
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 计价费[1997]1693号
  【颁布单位】 国家计委/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7年09月18日
  【实施日期】 1997年09月18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残疾人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可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及以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均不得收费。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须向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综 [2001]16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税政策和会计处理
2021年11月12366热点问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要了解的知识点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鹤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