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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地│房屋建筑工程勘察强制性条文的理解与应用

一、工程勘察(基本规定)

二、工程勘察(一般场地)

三、工程勘察(特殊场地)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2009年版)

16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1

3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2

4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2011

1

5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 72-2004

5

6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83-2011

1

7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GJ118-2011

1

(续接上篇)

三、工程勘察(特殊场地)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83-2011

条文

5.0.5现场勘察时,应测量地下水位,水位测量孔的数量应满足工程评价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遇第一层稳定潜水时,每个场地的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钻探孔数量的1/2,且对单栋建筑物场地,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2 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专门设置水位测量孔,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

【技术要点说明】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尤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日渐突出,地下水作用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极大的影响。由于软土地区通常是处于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同时地下水与软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工程特性密切相关,在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地下水始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基础埋深较大的建筑物,可能遇到2层或2层以上的地下水,对基坑的稳定性影响重大,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多层地下水位进行量测,确保勘察报告的准确性。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在软土地区进行地下水勘察,应通过调查和现场勘察方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和变化规律,为设计施工提供有关的参数和指标。现场勘察时,当遇到第一层稳定潜水时,测量水位钻孔数量应不少于钻探孔总数的1/2

对单栋建筑物场地,水位观测孔数量应不少于3个。当场地有多层地下水,并对工程有影响,要专门设置水位测量孔,并分层测量地下水位。

2)检查

场地地下水勘察时,当遇到第一层稳定潜水时,查看测量地下水位的钻孔数量是否达到总数的1/2,并且要求对单栋建筑场地,至少有3个以上的水位观测孔。当钻探发现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要检查是否设置专门水位测量孔,并保证要分层测量地下水位,而不是只提供一个混合水位。

特殊场地和地基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

【条文】

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是岩溶勘察的要求。

岩溶在我国是一种相当普遍的不良地质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工程安全。特别在大量抽汲地下水,使水位急剧下降,引发土洞的发展和地面塌陷的发生,我国已有很多实例。故本条强调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有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发育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由于岩溶分布的复杂性,不同阶段勘察方案应考虑适宜的方法,如钻探、调查、物探相结合的方法;加强施工勘察和验槽是岩溶勘察的重要补充。

2)检查

勘察工作应满足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详勘阶段应提供评价结论及防治措施的建议。

【条文】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条文说明】

5.2.1 拟建工程场地存在滑坡或滑坡可能时,应进行滑坡勘察;拟建工程场地附近存在滑坡或滑坡可能,如危及工程安全,也应进行滑坡勘察。这是因为,滑坡是一种对工程安全有严重威胁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产生严重后果。考虑到滑坡勘察的特点,故本条指出,“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是滑坡勘察要求。

拟建工程场地存在滑坡或滑坡可能时,应进行滑坡勘察;拟建工程场地附近存在滑坡或滑坡可能,如危及工程安全,也应进行滑坡勘察。这是因为,滑坡是一种对工程安全有严重威胁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较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产生严重后果。考虑到滑坡勘察的特点,本条指出,“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由于滑坡规模较大,影响范围也较大,且有时工程场地仅是滑坡影响区,为工程目的的勘察常常满足不了其要求,因此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2)检查

勘察工作应满足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详勘阶段应提供评价结论及防治措施建议。

【条文】

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是危岩和崩塌勘察要求。

在山区危岩和崩塌如不查明,会给工程建设造成巨大的损失。

危岩和崩塌的涵义有所区别,前者是指岩体被结构面切割,在外力作用下产生松动和塌落,后者是指危岩的塌落过程及其产物。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危岩和崩塌勘察,不同阶段勘察方案应考虑适宜的方法,如钻探、调查、物探相结合,勘察报告应提供评价结论及防治措施建议。

2)检查

勘察工作应满足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详勘阶段应提供评价结论及防治措施建议。

【条文】

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是泥石流勘察要求。

泥石流对工程威胁很大。泥石流问题若不在前期工作中发现和解决,会给以后工作造成被动或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故本条规定泥石流勘察应在选择场址或初步勘察阶段完成。

泥石流虽然有其危害性,但并不是所有泥石流沟谷都不能作为工程场地,而决定于泥石流的类型、规模,目前所处的发育阶段,暴发的频繁程度和破坏程度等,因而勘察的任务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作出确切的评价,正确判定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和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由于泥石流规模较大,影响范围也较大,且有时工程场地仅是泥石流影响区,为工程目的的勘察常常满足不了其要求,因此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泥石流勘察,不同阶段勘察方案应考虑适宜的方法,勘察报告应提供评价结论及防治措施建议。

2)检查

勘察工作应满足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详勘阶段应提供平价结论及防治理建议。

【条文】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是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场地类别评价要求。

划分建筑场地类别,是岩土工程勘察在地震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地区必须进行的工作,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划分,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值而场地类别处于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可按插值方法确定场地反应谱特征周期。

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常规勘察往往不能解决问题,应提出进行专门研究的建议。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勘察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勘探孔满足上述要求,其深度覆盖层厚度评价要求,并分层测定土的剪切波速;当场地覆盖层厚度已大致掌握并在以下情况时,为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孔可不必穿过覆盖层而只需达到20m即可;

对于中软土,覆盖层厚度能肯定不在50m左右;

对于软弱土,覆盖层厚度能肯定不在80m左右。

如果建筑场地类别处在两种类别的分界线附近,需要按插值方法确定场地反应谱特征周期时,勘察时应提供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值。

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场地有利、不利、一般、危险地段的划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确定。

2)检查

钻探孔及波速测试数量、深度应满足评价的基本要求,提供划分建筑场地类别结论,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条文】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技术要点说明】

关于液化判别的深度问题,《94规范》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0版均规定为15m。在规范修订过程中,曾考虑加深至20m,但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根据现有的宏观震害调查资料,地震液化主要发生在浅层,深度超过15m的实例极少。普遍将判别深度增加至20m,科学依据不充分,又加大了勘察工作量,故规定一般情况仍为15m,桩基和深埋基础才加深至20m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砂土液化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先进行初判,当初判不能确定不液化时,才进一步判定;砂土液化判别孔数、深度、标准贯入试验击数、黏粒含量等应满足规范和场地评价要求要求。

2)检查

砂土液化判别孔数、深度、标准贯入试验击数、黏粒含量等应满足规范和场地评价要求要求。

【条文】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是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评价要求。

在逐点判别(按照每个标准贯入试验点判别液化可能性),按孔计算(按每个试验孔计算液化指数)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按照每个孔的计算结果,结合场地的地质地貌条件,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评价液化等级的基本方法是:逐点判别(按照每个标准贯入试验点判别液化可能性),按孔计算(按每个试验孔计算液化指数),综合评价(按照每个孔的计算结果,结合场地的地质地貌条件,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当场地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变化较大时,应进行分区。

2)检查

液化判别依据的数据应可靠、有据,符合规范要求,计算方法、分区、提供的结论应正确。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条文】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技术要点说明】

黄土的湿陷性对建于其上的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影响巨大,工程实践中不乏既有建筑物因地基湿陷引起事故的实例。因此,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从事工程建设,黄土的湿陷特性应该查明。在工程勘察阶段,除根据现行国家、行业规范确定勘察内容外,还要查明本规范要求的关于黄土湿陷性方面的内容,其中本条所列内容必须查明。

不同时代沉积的黄土具有不同的湿陷特性,全新世Q4黄土、晚更新世Q3黄土一般具湿陷性,中更新世Q2黄土部分具湿陷性,早更新世Q1黄土一般不具湿陷性。其他参数接近时,形成时间短的黄土湿陷性较强。原生黄土和次生黄土在一般物理指标相同或接近情况下,湿陷指标却存在差异;新近堆积黄土和沉积时间较长黄土相比在较小压力下具湿陷性,原因都和其成因不同有关。查明黄土地层的时代和成因有助于对湿陷性质的判断。

湿陷性黄土厚度是黄土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的判定、确定地基处理深度等重要内容的依据,是构成黄土湿陷性评价体系中的基本参数之一,必须在勘察时予以查明。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都是表达黄土湿陷特征的指标,其中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是评价(计算)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的基础数据,也是判断湿陷性强烈程度的指标。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也是根据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随深度的变化进行判断。湿陷起始压力是黄土产生湿陷时的最小压力,反映了黄土的湿陷敏感程度,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案时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指标。

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决定了室外道路路基处理、给排水防水措施采用标准、建筑物地基处理标准等,对建筑群体的安全和工程造价有重要影响。一个场地因原始地貌、成因和其他因素影响,平面上并不都是同一湿陷类型;另外黄土的湿陷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压力下测定的湿陷系数并不相同,同一个地基上采用不同的基底压力评价湿陷等级,结果可能不同,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要将不同的湿陷类型分界明确划分出来,可以使地基处理措施选择准确和得当。

除甲类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本规范规定地基处理后允许保留剩余湿陷量,即地基处理深度以下可以有部分湿陷性黄土不处理,是在地基处理成本和建筑物安全性之间达成的平衡。这样的规定是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浸水概率很小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一旦地下水上升或有水源从侧向长期渗入造成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特别是自重湿陷性黄土层)浸水也可引发湿陷事故。因此,勘察时有必要对场地今后周边环境水及地下水的变化趋势作出预测,给地基处理和防水措施的选择提供依据。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在勘察中,要查清场地的地形和原始地貌,并根据地层的埋深、地层结构、包含物、颜色、力学指标特点等综合判断地层时代和成因。

判断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只要找出湿陷性黄土的下限深度即可。这要求勘察深度应大于湿陷性黄土下限深度。需要注意湿陷土层和非湿陷土层交互的情况,不可在遇到第一个不具湿陷性的土样时,即认为已找到湿陷深度下限。

地基压缩层以内采取原状结构土样间距不宜大于1m,以下不宜大于2m。所取土样均应测定湿陷系数和自重湿陷系数。

一个场地上如存在不同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时,应划出平面分界线,并明确本场地中每栋建筑物地基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

对水环境的变化预测包括环境水和地下水。在场地挖填厚度较大时,容易引起汇水、排水条件的较大改变,应对这种改变对地基浸水概率的影响进行评估。要查清地下水的补给和排泄条件,收集场地地下水变化的长期资料,特别注意因场地附近修建蓄水设施引起地下水位变化的可能性。预测的时间范围尽可能与建筑物设计寿命相同。

2)检查

对照本条所列7款检查勘察文件中是否漏项。以不漏项为符合本强条的依据。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检查是否查明湿陷性土层的下限即可。对丙类建筑,如场地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已知(如本场地已有其他勘察资料查明),勘察深度满足本规范4.2.4 条第5款规定即可;否则控制性勘察孔应穿透湿陷土层。

检查湿陷性土层下限以上土层是否测定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对非自重湿陷性土层应测定湿陷起始压力。

【条文】

4.1.7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技术要点说明】

黄土普遍具有含水量较低、具大孔结构、欠压密等特点,是一种结构性较强的非饱和土。因黄土的强度较高,在钻孔取样时需要较大的压入力,易对土样产生扰动。土样扰动程度、试验时土样含水量的变化等因素对湿陷性黄土力学指标测定的准确性影响很大。以“湿陷系数”为例,常有探井取样有湿陷性,而钻孔取样无湿陷性的现象,说明取样阶段对土样的扰动可以造成完全不同的测试结果。试验结果表明,对同一土样,含水量和干密度与湿陷系数存在负相关关系,即含水量越大湿陷系数越小,干密度越小湿陷系数越大。这些现象说明保持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是保证测试准确性的前提,因此用于测试的土样必须是Ⅰ级土样,否则不能用于物理力学指标的测试。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级土样可以通过探井和钻孔方法取得。探井井壁人工取样方法取出的土样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对土样的扰动,测试指标可靠度高,是其他取样方法测试结果的参考标准。钻孔取得合格土样要注意二点,一是采用合适的薄壁取土器,二是钻孔工艺合理,取样方法正确,才能保证土样不受钻进和取样操作的影响。严禁在钻孔中加水、锤击取样等对土样产生严重扰动的做法。在钻孔中钻进和取样必须按照本规范附录D执行。

取样尺寸应符合本规范要求。试验时取土样的中间部分,四周的土样因易受扰动应于去除,去除的部分是试验土样的“保护层”,应有一定的厚度。

土样取出后应迅速包装密封,不应长时间放置在露天环境。运输过程中应避免较大的震动。到实验室后尽快试验,尽量缩短从取出到试验的时间。

2)检查

一是检查取土勘察孔中是否包含一定数量的探井,且探井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二是对勘察文件中关于钻孔方法、取样器具、取样方法、取样尺寸、所取土样的自我评级等进行检查,判断是否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以上二项均符合本规范规定,可判断为满足本强条要求。

辅助检查:对勘察文件中同一土层中的探井和钻孔的试验数据进行比较,两者普遍存在较大且明显的规律性差异时,可怀疑钻孔土样达不到Ⅰ级土样标准。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

【条文】

3.0.6 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原则性地规定了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的目的与任务,应采取的勘察方法和应提供的资料和建议。多种手段系针对所需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而布设的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和设计参数检测等手段,但应避免盲目求全。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多种手段指在详细勘察过程中采用了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和设计参数检测等手段中至少两种手段,而不是单一的手段。

本规范3.0.5条规定了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对建筑总图布置提出建议。本规范3.0.2条规定,当场地周边已有一定的勘察资料时,可将初勘和详勘合并为一阶段,直接按详细勘察阶段要求进行;若工程存在影响场地和地基稳定性的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的有关问题,本条要求详勘阶段应对初勘中遗留的有关稳定性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

勘察报告应提供的有关建议包括: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型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并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如地层结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桩基设计参数、基坑支护参数等。

2)检查

检查勘察报告,根据场地岩土工程问题和特点,分别检查勘察报告是否采用了多种手段进行勘察与评价,当场地内存在影响场地和地基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岩土时,是否提出了结论性意见。详细勘察阶段,设计人员一般已经初步确定了建筑物的基础埋

深,详勘后,勘察人员可根据场地和地基条件对基础埋深的设置提出调整的建议。对所建议的地基基础型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方案等,勘察报告中应提供相应的设计、施工参数。

检查结果均符合时,可判定满足本强条要求。

【条文】

8.1.2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技术要点说明】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有关规定划分建筑场地抗震地段,应避开浅埋的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以及正在活动的地裂缝,并不应在抗震危险地段建设高层建筑。抗震危险地段是指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因此,本条规定了对工程具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应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

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抗震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且别无选择的地段,可以选做高层建筑场地,但应提出防治方案,采取安全可靠的治理措施。

1)实施

详细勘察时应根据场地位置和工程地质条件,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有关规定划分建筑场地抗震地段,高层建筑不应建设在抗震危险地段,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

当场地内存在不良地质作用,不能避开抗震危险地段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认为可以治理时,勘察报告应提出针对性的防治方案的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2)检查

检查勘察报告,是否对抗震地段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有关规定进行了划分,若高层建筑场地处于抗震危险地段,是否提出了避开或另选场址的要求。

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检查勘察报告是否提出了针对性的防治方案建议。

检查结果均符合时,可判定满足本强条要求。

【条文】

8.2.1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2 地基均匀性;

3 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

4 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5 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

6 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

7 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

8 基坑工程评价。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明确了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的八项基本内容:

1)场地稳定性评价主要是指对各种不良地质作用,包括:断裂、地裂缝、滑坡、崩塌、岩溶、土洞塌陷、建筑边坡等影响场地整体稳定性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评价,并作出明确结论;地基稳定性主要是指因地形、地貌或设计方案造成建筑地基侧限削弱或不均衡,而可能导致基础整体失稳;或软弱地基、局部软弱地基如暗浜、暗塘等,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地基失稳,此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或提请设计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提供预防措施建议。

2)地基均匀性判断,是地基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基础,故应根据本规程8.2.4条的规定,对地基均匀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

3)根据地基条件、地下水条件、高层建筑的设计方案和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采用载荷试验、理论计算、原位测试(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旁压试验)等多种方法,结合地区经验提供各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并明确其使用条件,如所提供承载力是否满足变形要求、软弱下卧层要求等。

4)预测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是因高层建筑地基设计主要是按变形控制的设计原则和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提出,变形特征包括高层、低层建筑地基的总沉降量、差异沉降、倾斜等。通过变形特征的分析、预测,方可验证所提地基基础方案建议是否真正可行、所提各种变形参数是否切合实际。提供计算沉降的有关参数,具体的评价要求见本规程8.5节。

5)建议高层建筑地基基础方案主要包括地基基础类型、持力层和基础埋深等内容。在进行地基基础方案分析时,应当考虑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包括抗震稳定性的允许值的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6)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强制性条文对岩土工程勘察提出的要求。要求中的地震稳定性包括断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等。

7)地下室防水和抗浮的分析评价要求见本规程8.6节。

8)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见8.7节。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高层建筑详细勘察时,应首先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并给出明确结论,当存在影响地基稳定性的问题时,尚应提出有关预防或处理措施的建议。

地基均匀性应按照本规程提出的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应采用多种方法结合地区经验,提供各层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通过变形特征的分析、预测,可以验证所提地基基础方案建议是否真正可行、所提各种变形参数是否切合实际。

应根据场地地下水埋藏条件、地下水位与地下室埋深的关系,分析评价是否需要考虑地下室的防水和抗浮问题。

高层建筑都有地下室,基础埋深很大,必然存在基坑工程,基坑工程评价详细内容应按照本规程第8.7节进行。

2)检查

高层建筑是否可以采用天然地基方案,应从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地基变形与强度的验算、抗震、抗浮等多方面分别进行分析,本条规定了高层建筑天然地基评价的基本内容,勘察报告编写时应包含以上基本内容。

检查时应从本条所列的八个方面分别进行,当上述八个方面的内容都满足要求时,可判定满足本条要求。当场地地下水位很深,不用考虑抗浮设计时,对地下室抗浮评价可不涉及。

【条文】

8.3.2 桩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

2 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

3 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

4 对沉()桩可能性、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技术要点说明】

为使勘察报告便于使用,统一桩基评价内容,本条对桩基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除了应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等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外,还应该分析比选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对可能的桩型、规格、桩端入土深度或桩端高程等提出建议;另外,还应对沉(成)桩可能性、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它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例如,地层中薄砂层、钙质结合富集层等的存在,可能会影响预制桩的沉桩,勘察报告应提请注意。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进行桩基评价时,应根据场地地层结构、岩土的工程性质,以及上部荷载情况,分析评价可能采用的桩型,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根据当地工程经验,提出桩的尺寸、入土深度(或高程)等建议,可能时,可以估算所建议的单桩承载力,以供初步设计使用。

经分析论证后,认为拟建高层建筑也可考虑采用桩基时,勘察报告应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等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对所建议的桩型,结合地层特点,勘察报告应分析沉(成)桩的可能性,提出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对桩基设计、施工应注意的其它事项提出建议。

2)检查

检查勘察报告桩基评价部分,是否按照本条要求的评价内容分别进行了评价、推荐,是否提供了要求的桩基设计等参数、有关建议及注意事项。

检查结果均符合时,可判定满足本强条要求。

【补充说明】桩的经济合理性评价重点在技术合理性。

【条文】

10.2.2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确定等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并应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技术要点说明】

本条提出了高层建筑详细勘察报告主要是为施工图设计服务,指出了详细勘察的报告书应解决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与施工中的主要问题。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具体特点,提供满足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确定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对相关问题还应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详勘阶段,勘察人员应根据工程、场地的具体条件,为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确定等提供相应的岩土工程资料,并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检查

检查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工程资料是否能够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与评价,分别从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等方面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均符合时,可判定满足本强条要求。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2011

【条文】

3.2.1多年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查清建筑场地的冻土工程地质条件。

【技术要点说明】

冻土是具有负温或零温度(℃)并含有冰的土(),冻土体内水分的相变,温度的变化以及未冻水的动态变化都可以改变冻土的工程性质。因此,冻土比非冻结土的“岩土工程勘察”要复杂的多。多年冻土由于其在竖向或平面分布的变化,冻土温度的变化,再加上冻土的冻胀或融沉,对建于其上的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影响巨大,工程实践中有不少因冻胀与融沉引起的质量事故实例。因此,在多年冻土地区地基基础设计之前,应该进行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查明场地的冻土工程地质条件。

【实施与检查控制】

1)实施

多年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时,钻探方法应区别于非多年冻土,为了取得完整的冻土芯样,应采用干钻或单动双管岩芯管低温冲洗液钻进。在钻探冻结的第四系松散层和风化极严重的岩层时,采用干钻钻进。冻土地层采用单动双管钻具钻进,可减少岩芯管与岩芯的摩擦生热,达到更好冷却钻头保护冻土的作用。低温冲洗液指温度接近于0的液体。

多年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时,应设置地温观测孔,并进行地温观测。冻土地温是多年冻土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通过冻土地温可以查明冻土埋深与分布,年平均地温等,多年冻土地温也是地基基础设计时确定冻土使用原则的一个重要参数。

多年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时,勘探点间距和深度也有特殊要求。根据多年冻土的分布情况而有所不同,岛状多年冻土分布区应密一些,孔间距小一些。勘察深度一般要求穿过下限,进入稳定地层不小于5m,目的是为设计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多年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时,场地的多年冻土环境特征,如植被、水屏障的类型与分布,多年冻土环境的热稳定性,环境保护要求等对地基基础设计有很大影响,勘查时应与查明。

多年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时,要查明冻土现象的类型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冻土现象主要指冰椎、冻胀丘、厚层地下冰、融冻泥流、热融滑塌等。

多年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时,要查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特征,如地下水类型,含水层的岩性成份、厚度与分布特点,地下水的补给、径流与排泄条件,评价其对冻土的影响。

2)检查

检查多年冻土工程地质勘察钻探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是否设置地温观测孔,并进行地温观测;检查勘探点间距和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是否查明冻土现象的类型及对工程的影响;检查是否查明场地的环境特征及水文地质特征;检查冻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均符合时即满足本强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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