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折旧方法中,不管采用哪种折旧,在使用年限内每年的折旧额折现都不等于资产的原值。其实这种说法不对,因为折现是对于资金而言的,成本是没有折现一说,就当在吹牛,在此不较真。
在传统施工行业中(EPC、施工总承包、BT等)的利润表里面,营业成本项的构成几乎除了折旧以外,其余的子项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金等都是与通货膨胀挂钩的,即:物价上涨,工料机等成本随之上涨。而一般由于折旧期短、体量小,固定资产折旧对传统施工行业整个周期的利润平衡影响微小。
但在PPP项目中就大有不同,PPP的付费计算方式决定了其特殊性。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中,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计算是用项目全部建设成本*(1+合利润率)*(1+年度折现率)^n除运营期来计算的。而项目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筹大多被确认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用直线法;即,不管运营期有多长,从运营期第一年至最后一年,每年计提的折旧保持相同的金额一杆子到底。这时问题就出现了:在项目公司收入每年都考虑了折现率的情况下,反而作为项目公司成本的较大组成部分的资产折旧,则没有考虑通化膨胀。这样会直接造成项目公司在整个运营期内利益是极其不均衡的;特别是合作期限长达30年的项目,运营补贴在最后几年被折现率的n次方“利滚利”似的在运营期最后几年被放大了好几倍,而资产折旧依然按照直线法任通货膨胀“我自岿然不动”。项目公司前期亏的找不到北,而在后几年成了暴发户,同样也是纳税大户。
鉴于以上问题,对此有以下两点思考:
1.可否对折旧也采用(1+年度折现率)^n的滚动来配比逐额递增的政府付费,以实现利润的真实和均衡;虽然难以实现,但可以向政府提政策诉求。
2.可否借鉴“成本百分比法”,将“成本百分比法”改为“收入百分比法”,以收入定成本,用(每年的政府付费金额/总付费金额)*资产原值来计算每年的折旧。
总之,不管如何,都是为了使项目公司收入和成本相匹配,利润平滑均衡。目前大部分PPP项目尚未进行运营期,待过了这些年,估计也是大多数项目公司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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