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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建规》修订后条文对比52问(下)

26. 问:2.0.7条所说的综合楼与2.0.8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

答: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住要求宽松一些。

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7. 问:“高规”第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请问:商住楼底部的商店部分与上部住宅“相连”可否将底部商店部分统一视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设计?

答:不可以。指独立高层建筑。

28. 问: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是公共建筑。

29. 问:05版“高规”对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的要求比旧“高规”严格很多(由推荐变强制),降低了设计灵活性,有必要吗?

答:有必要。

30. 问: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候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

答:不是。

31. 问:在计算防火分区的面积时,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以及封闭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

答:要计入。

32. 问: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有必要吗?

答:太有必要了!有火灾教训。

33. 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据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之间为防火墙。哎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 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

答:不可以。

34. 问:6.1.1.2条所提到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是指哪个部位的隔墙?

答:户内用房之间隔墙不受限制。户间墙按此限制。

35. 问:十八层及十八层一下的单元式的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

答:可以不执行。

36. 问:新修订的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而6.2.3.1条则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一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既然都是允许只设一部疏散楼梯,门的耐火登记为何要求不同?甲级门肯定比乙级门安全,但是十一层高的住宅楼,户门用乙级门,耐火极限够吗?

答: 防火要求不同,十八层危险性大。

37. 问:一座50m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因为楼梯间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我做得对吗?

答:错!6.1.2.3剪刀楼梯分别设前室,正压双送,前室分设。住宅可少一个前室,但加压送风分设。

38. 问: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答:可以。

39. 问:6.1.3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请问,这些户门是否需要安装自动闭门器?

答:安装。6.1.3条文说明。

40. 问:“高规”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请问:大托盘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否将住宅的疏散出口设在商场屋面,后再从屋面另设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地面?

答:原则上不可以。但是,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将大托盘广场式屋面视为敞开式避难层作为居民的中转平台,继而通过专用疏散楼梯转移到首层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 大托盘屋顶空地净面积必须满足“高规”6.1.13.3的要求,即:“避难层净面积应能满足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2) 商场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并应就近布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疏散口,若确有困难,专用疏散梯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整个托盘从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梯总数不得少于两部,且应按不同方位分散布置,两个向地面逃生的疏散楼梯入口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5m;

3) 专用疏散楼梯间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据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2m范围内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5) 屋顶除建筑排气管道外,不应开设任何天窗洞口;

6) 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h。

理论依据:所谓“原则上不可以”是因为“高规”6.2.6条明确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41.问:“高规”6.1.9条所说的“首层疏散外门”,可否以普通木门代替防火门?

答:不允许。

42. 问:何谓“净宽”?

答:即表面与表面之间的实际宽度。例如: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是指走道两侧墙的粉刷层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它与“净高”的概念是互相呼应的。例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室内净高”的术语解释为: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地面或吊顶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3. 问: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答:双向防火弹簧门。大陆、台湾、日本处理办法各有特色不妨参照。我国国际消防展览会已见有此产品,请留意广告。

44. 问:能否介绍一下有关避难层的现状以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答: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45.问:《住宅建筑规范》9.8.3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是一幢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复式住宅楼,是不是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答:要设消防电梯。

46. 问:根据“高规”第6.2.5.1条要求:“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在一些工程中,特别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很难做到。

答:用丙级门可以,住宅可以按住规。

47.问:7.3.6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而本条的条文说明中却说:“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请问:在这条文和条文说明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如何执行?

答:按7.3.6执行,修正条文说明。

1) 将2005高规P166倒数第15行中“灭火”改为“室外消防”

2) 将高规P169倒数第9行消防泵合用报警阀“后”改为“前”

48. 问: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就是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地洞喷水灭火系统。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不对?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

答:您对这条的反推理解是片面的。

理由: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9. 问:能不能明确地告诉我,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要不要求设自喷?

答:明确的说: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理论依据:7.6.2条所指的“普通住宅”是整栋住宅建筑的概念,而并非指的是住宅中的某部分。

50. 问: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答:是的。仍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理论依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建筑分类”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看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允许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所以,超过50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51. 问: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为开敞式,仅在楼梯间里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答:“高规”8.2.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所以,即使前室是敞开式,也必须设机械加压送风。

52. 问:对于机械送风加压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可以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不设送风加压系统?

答:对于防烟楼梯间而言,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均以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为宜。

理论依据:

1.“高规”8.3.6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公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2. “高规”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

3. “高规”8.3.1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4.火灾发生后,逃生者首先推开的是前室的门进入前室(而不是先推开楼梯间的门),由前室已经具备的25-30Pa的压力将追随逃生者的烟气拒之门外——造成人流与烟流相反的安全走势,然后再推开掩闭着的楼梯间的门,进入已具40-50Pa压力的安全区域;反之,当逃生者推开前室门,由于楼梯间的门呈掩闭状态,前室没有压力,追随而来的烟气必将趁虚而入,由于流体突扩作用,烟气迅速布满前室上部空间,即使逃生者跑至楼梯间的压力泄入前室,也难再将烟气逼出。这一现象,我们在开展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试验过程中表现地非常明显。所以,尽管条文说明的表17中列举了多种垂直疏散通道防烟部位的设置,也介绍了目前国内三种通常做法,我们仍然认为前室应具有自己独立的压力,而不宜依靠楼梯间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因为这样做确实难于保障前室的而定压力。

以下是通报“建规”的一些修改内容

通报1:09.4.8“建规”修订稿将该条调整为:4 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通报2: 90.4.8“建规”修订稿增加了7.2.7A,即:

7.2.7A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登记不应低于B1级,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应在外保温墙体上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规定;

4.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限;

5.透明幕墙的非透明部分保温应满足本规范7.2.7条规定,非透明幕墙的保温材料及其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且每层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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