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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及劳动纠纷维权路径

在上期内容中我们与大家探讨了劳务派遣涉及的的三种关系及两个合同,在清晰了劳务派遣中各方的角色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归属的基础上,本期内容将和大家探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及劳动纠纷的维权路径。

(上期内容链接:【律师普法】劳务派遣中你应该知道的事)

本期内容:

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劳动纠纷的维权路径

Part.1

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从一个案例出发:甲与派遣公司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A公司将其派遣至B公司工作,甲在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以业务变动为由,通知甲聘用关系将于一个月后终止。一个月后,B公司告知A公司已将甲退回,A公司遂为甲开具退工曾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工作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是不是屡见不鲜?

在以上的案例中,当用工单位以业务变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为理由,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便要求解除聘用关系,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至派遣公司,随后派遣公司便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连续的解除行为,派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又能否有保障?

上述案例的焦点之一,即用工单位可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为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案例法院所持的观点为: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或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上述情形外,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首先,从劳务派遣中三方关系的本质来看,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也是由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使用关系,其本质是民事关系。劳务派遣三方关系的本质决定了用工单位在结束劳动力的使用方面所受到的限制不应当高于标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所受到的限制;其次,从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的目的来看,劳务派遣的重要意义之一即在于其满足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需求,若在用工权上对用工单位课以较之劳务派遣单位更为严格的限制,无疑是与劳务派遣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相悖。

上述案例焦点之二: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可否以用工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被退回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如前所述,除了第39条或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与被退回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即劳动力的使用与雇佣处于相分离的状态。正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并非劳动力的实际使用单位,故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如标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一般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被退回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例中的劳务派遣公司A与被派遣劳动者甲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双方劳动合同恢复履行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止。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Part.2

劳动纠纷的维权路径

一、确定被诉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二、两“金”是什么?

是否常常听说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却傻傻分不清楚?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当用人单位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

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者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吗?

答案是否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以上就是劳务派遣中常见问题的相关内容,大家在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当自身发生劳动纠纷时要清楚如何保护自己。

当然,法律法规是保护我们权益的基石,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益还需要收集有效、有力的证据。而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的,仍然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劳动者具体情况、具体诉求分析。

马岩律师同时提醒各位劳动者,平时注意保护和收集用工证据等,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应积极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梳理好已保留的有效证据,同时注意仲裁时效的问题,必要的时候应当为自己聘请律师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切莫因小失大,更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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