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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养老法律知多少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项比较“宽松模糊”的法律规定无法避免执法难的尴尬。那么,在“百善孝为先”的中国古代,又是如何用法律确保老人的权益,解决养老问题的呢?

    三国:有了第一个对女性老人的救济政策

    在夏朝,不孝敬老人判重罪,直至处以死刑。对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不给医治,不细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要受到处罚。依据不同情节,处以在脸上刺字(墨)、割鼻子(劓)、斩脚(刖)、死刑(大辟)等不同的惩罚。

    周朝,虽无具体的处罚制度,但有一套比较严格具有礼仪含义的具体要求。如,对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 岁以上的饭菜 中要配肉;70岁以上的在饭食中要增加副食;80岁以上的要给吃些珍馐美味;到了90岁小辈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饮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但孝敬老人的传统没变。如,齐国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赋税和徭役;80 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的赋税和徭役;90 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全家的赋税和徭役。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提上了一个更高层次,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规定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免除缴纳租税。

    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对不赡养老人者,要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尸体展示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尽孝者也判重罪。子女杀戮父母、祖父母者,即使未遂,均判弃市(暴尸街头),殴伤长辈者同样也处弃市。

    即使在战乱纷争的三国时期,曹操曾下令,年满70岁的老妇,如果没有丈夫和儿子,或者已经死亡的,国家必须赡养。这大概是中国第一个针对女性老人的救济政策。

    唐朝:要保证老人心情愉悦

    唐朝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此规定,目的是让子孙尽心竭力地照顾好老人。

    唐朝时,在“补给侍丁”制度中规定:对80 岁以上的老人,政府给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 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两个照料的人,100 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5个照料的人。

    在唐代,社会上还形成了一种良好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和赡养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还称之为“色养”。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在唐代,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休妻的重要理由。

    清朝规定,儿子家庭再贫困也必须设法赡养好父母,如果因贫困导致父母自缢身亡,要按照过失杀父(母)的处罚,判处儿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为确保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还首创建立了“存留养亲”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就是说,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家中无人赡养时,对于不是犯有十恶不赦的犯人,允许对其缓期执行,留下来照顾老人,待老人辞世后再去服刑。

    除家庭养老外,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还在南京建立了“孤独园”,专门收留、赡养孤苦老人;唐肃宗建立了 “普救病坊”,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南宋时期在杭州设立了 “养济院”,将无法养活的老人登记造册,由国家进行赡养。(朴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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