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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桂政发[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桂政办[2006] 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月/小时(元) 适用地区

    一类 500元/月 3.8/小时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435元/月 3.3/小时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390元/月 2.9/小时 各县级市

    四类 345元/月 2.6/小时 各县、自治县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元)

    类别 月 小时 适用 地 区

    一类 460 3.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400 3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360 2.7 各县级市

    四类 320 2.4 各县、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适用地区

    一类、670元/月、5元/小时: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580元/月、4.5元/小时: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520元/月、4元/小时:各县级市;

    四类、460元/月、3.5元/小时:各县、自治县。

   

颁布日期:2008-8-8
执行日期:2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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