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二、“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三、“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四、“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
五、“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六、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七、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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