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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

大律师网 2018-08-13    1325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试用期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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