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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探究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探究
发布时间: 2011-09-01 10:49: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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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是指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成长型非上市企业,以期被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者回购的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的投资对象大多是快速成长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投资领域多为新兴产业领域。我国风险投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资金来源渠道逐渐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告诉增长,以及产业升级所带来的巨大机会,除了资本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少数富有个人,近年来国内政府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引入,使得国内风险投资行业又一次进入新的快速发展通道。

  

  创投基金组织是创投基金的运作平台,一个合理有效的组织形式对投资决策的作出、决策的执行和利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起到决定性作用。目前国际上盛行的创投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公司制和合伙制。国内公司法的立法相对完善,公司制的模式也广为投资者所熟悉。而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投资者对有限合伙模式处于摸索阶段,基于投资基金的规模庞大,谨慎的投资者往往选择比较熟悉的公司模式来操作。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应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陆续出台,为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

  

  公司制创投基金是指创投基金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投资于创投基金以后便成为创投基金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创投基金公司的重大决策。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主要以公司制作为创投基金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创投基金的操作平台是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所成立的合伙企业既不是公司,也不是独立法人。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目前国内创投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P)作为基金的执行管理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和管理经验负责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较少,一般仅为1%,GP对投资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LP)作为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通常为99%,LP不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行与管理,对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在创投基金的两种组织形式中,由于有限合伙制在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利润分配及税收等方面与公司制相比较为灵活,随着风险投资市场的逐步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健全,有限合伙制逐步发展起来,成为目前国际创投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资本管理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另外,《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出资、出资不实时应当补缴出资,并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而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无注册资本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法没有强制规定。有投资需要时LP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因此,合伙制创投基金在资本制度上不仅使创投基金的利用率大大提高,在资本出资方面的程序也相对简单灵活。

  

  (二)组织架构

  

  公司的组织架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实行“三会一层”制,而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决策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等都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除《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外,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运作的最高准则。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GP是有限合伙的执行管理人,LP是主要投资人,为了平衡GP和LP的权利,本土有限合伙制基金形成了独特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

  

  合伙人会议是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议事机构,其议事规则和议事范围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会议所决策的事项包括合伙人的入伙或退伙,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与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和经营业务基本无关的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最终决策。决策委员会通常由GP、LP授权代表组成,有的也引入部分由法律或财务背景的专家人士共同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GP的自主决策权,客观上保护了LP的权益,同时外聘专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LP的权利滥用,三方主体互相制衡。

  

  从组织架构来看,合伙制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效率较高,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GP)管理运作基金,使得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三)利润分配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分配利润时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相比公司的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较灵活,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

  

  (四)税收方面

  

  由于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合伙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的基金的纳税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缴纳税收的多少直接决定了投资收益的高低,所以税收成为组织形式选择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

  

  公司制创投基金对外投资所得一般应按照基准税率即25%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一般不存在重复纳税情况,如果基金投资者是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退出基金时通过转让股权抵扣投资成本后所得均适用“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税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所得的收益,个人投资者除了在基金层面需负担企业所得税外,该收益税后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个人投资者还要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投资者对该部分收益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实际负担的税率为40%。

  

  而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基金层面,合伙制创投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若与地方政府组建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上建议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我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作为GP,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地方政府指定具体平台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作为LP,按《合伙协议》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负责协调当地各方关系,协助办理申请合伙企业设立、注册登记、领取证照等事宜。采取有限合伙制组建创业投资基金,符合我公司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角色定位,GP/LP灵活清晰的组织架构,使得基金投资管理运作效率较高,有利于该基金进一步获取较好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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