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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明原因失踪报案

 家人、亲友走失、失踪,是不幸的事情。事情如果发生了,一定要冷静面对,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想办法找到人。同时努力将不幸的事情造成的危害、损失控制在最小。
  一、措施一
  打"110电话",如果走失时间不长,直接打"110"电话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争取更多人的帮助,而且效果不错。
  二、措施二
  (一)、如果人员走失、失踪时间较长,可以到失踪人员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派出所受理。
  凡是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将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登记。按照《工作规定》的要求:信息登记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可以登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
  ()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二)、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受理时,报案人必须出具失踪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登记受理后,受理单位应当向报案人出具回执,并告知报案人如有失踪人员下落,立即向受理报案部门报告。
  (三)、在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负责DNA检材的管理、检验工作。
  (四)、公安机关有义务向报案人、失踪人员亲属及其他关系人调查失踪人员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五)、经过调查寻找,刑侦部门认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才能填写《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
 


 株洲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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