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发《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税总发[2018]133号),对税务稽查管辖争议的处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通知》明确,对各方税务机关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税务稽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相关方税务机关制作《指定管辖申请》报请管辖争议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协调或者决定管辖。
上述提请管辖的相关方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局 。上述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级税务局。
《通知》规定,税务稽查管辖争议可以为双方,也可以为多方。
《通知》明确,提请指定管辖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可供上级税务机关决定所参考的相关文件材料。
《通知》同时明确,上级税务机关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后,相关管辖争议税务机关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目前全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进展看,省级税务局普遍设立了若干稽查局,实行跨市划区稽查。此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下的指定管辖。下一步,市级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如何设置尚待观察。业内流传也将参照省级稽查模式实行跨市(县、区)稽查。这样看来,随着工作的推进,税务总局出台的这份文件就显得更有深意。
相关法律、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相关法律、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附:指定管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税总发〔2018〕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指定管辖申请
×税指辖请〔 〕 号
关于提请×××案件指定管辖的申请
:
对 案件, 税务局与 税务局之间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报请你局指定管辖。
附件:1.
2.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指定管辖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各方税务机关因税务稽查管辖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时使用。
3.本申请抬头填写管辖权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级税务局。
4.“对 案件”横线处填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由”。
5.“ 税务局与 税务局之间”横线处填写管辖权争议各方,可以填写多个税务局。
6.本申请附件是指可供上级税务机关决定所参考的相关文件材料。
7.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管辖权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一份由制作的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指定管辖决定书
×税指辖〔 〕 号
指定管辖决定书
:
你局对 案件提请指定税务稽查管辖的申请(文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由 管辖。请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提交的《指定管辖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提交《指定管辖申请》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局。
4.“对 案件”横线处填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案由”。
5.“(文号)”填写《指定管辖申请》的文书字号。
6.“由 管辖”横线处填写实施稽查的税务稽查机构。
7.“请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横线处填写管辖权争议其他各方税务稽查机构,可以填写多个税务稽查机构。
8.“(其他事项)”填写对管辖权争议各方的其他要求,如,及时移交相关文件材料等。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多份,一份交提交《指定管辖申请》的税务机关,一份由制作的税务机关留存,其他交管辖权争议其他各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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