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虐猫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个退学的处理却值得商榷:首先,国内目前缺乏针对虐待动物进行处罚的具体规定。在立法层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缺少其他的法律文件。其次,学校开除虐猫学生没有相应的校规可依。不仅湖北经济学院,恐怕国内其他高校也没有学生虐待动物就必须开除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决定看似果断,实则简单粗暴,放弃了自己本应肩负起的责任。
很显然,这名大学生心理失衡、缺少起码的社会公德,应该对其施以心理矫正、公德教育和同情心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将其开除、推向社会,有“甩锅”的嫌疑。
这件事,让人不禁想起2002年的“硫酸泼熊”事件。清华大学一名学生因用硫酸泼伤五只熊,受到留校察看的处分。当时,很多网友直斥该校给予的处罚太轻。伤熊者饱受舆论批评之后,在重重压力之下坚持修完学分,后来成为一名科技工作者。可见,给犯错误的年轻人留下悔改的余地,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时隔多年,我们回过头再去看清华当年的做法,无疑是理性的、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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