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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原则上不可诉,但是这三种情况例外

征收土地公告是将征地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告知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此原则上其是将要进行征收的决定以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产生实际影响的是作出征收的行政决定。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时候我们去法院起诉征收公告,法院驳回起诉的原因。

但是事事无绝对,小编通过案例检索结合自身经验,给大家总结了三种可以起诉的征收土地公告。

一、行政机关在发布公告之前未单独作出行政行为的,此时公告除了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更是行政决定的载体,也即征收公告本身就包含着行政决定,因此这样的征收土地公告是可以起诉的。

二、若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也即这样的征收土地公告也是可以起诉的。

三、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实施的征地公告。未取得征地批复即进行征地属于未批先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征收公告实施,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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