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帮扶救助办法》修订版
政策解读
助困救助标准和具体措施
修订目的
新修订版《兰州局集团公司职工帮扶救助办法》充分考虑职工多方面致困因素,能更好地全方位帮扶救助困难职工,彰显企业担当,体现人文关爱,让广大职工的获得感更加充盈、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新修订版
《兰州局集团公司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在助困救助方面最明显的变化
分为以下4个方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困难职工定义变化
在兰州局集团公司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当年兰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不变的情况下,将原特困职工、重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ABC类),调整为一类、二类、一般帮扶救助职工。
2、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一、二类帮扶救助职工每月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救助;达不到一、二类帮扶救助标准的一般帮扶救助职工,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4次)。
3、扩大帮扶救助范围
将“职工负担其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意外伤害等原因治疗费用,以及职工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单亲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集团公司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等情况纳入二类帮扶救助范围,分别给予帮扶救助。
在日常帮扶救助范围内,增加“职工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单位可同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及“职工、职工配偶及双方父母死亡可购买悼唁品(花篮)”的内容,体现组织对职工家庭的关怀。同时,对节日补助、走访慰问补助、住院慰问补助等日常困难救助标准也进行明确规定。
4、重新界定家庭可支配收入
将现行办法中“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即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定义,修改为“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总收入中扣除家庭成员中因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包括异地医疗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子女上学费用和受灾损失等致困支出”,充分考虑职工多方面致困因素,更好地全方位帮扶救助困难职工。
壹
看完了修订版
《兰州局集团公司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的最新变化
您是不是还想具体的
了解一下助困救助的各项信息
那么,让我们继续阅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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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集团公司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当年兰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随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请问助困救助有哪几类呢?
一共有四类哦,分为一类、二类、一般帮扶救助对象和日常困难救助措施,下面有更加详细的介绍,让我们一起耐心的往下看吧!
一类帮扶救助对象如何界定及救助标准
一类帮扶救助职工:
凡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兰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月给予救助金1500元。
二类帮扶救助对象如何界定及救助标准
二类帮扶救助职工:
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帮扶救助职工,每月给予救助金1000元。
01
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高于兰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集团公司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02
职工本人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的职工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病、意外伤害等原因,连续六个月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超过同期家庭成员总收入80%的。
03
职工本人因病、因伤等造成生活自理障碍,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等自主行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的。
04
单亲职工法定抚养子女就读高中及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集团公司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
一般帮扶救助对象如何界定及救助标准
职工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因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临时困难,达不到一、二类帮扶救助标准的,单位可给予临时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4次。
1
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三个月低于集团公司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金。
2
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三个月低于集团公司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金。
3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三个月低于集团公司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可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救助金。
日常困难救助措施及救助标准
日常困难救助措施包括:
节日补助、走访慰问补助、住院慰问补助、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救助、意外灾害救助、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慰问补助、职工和职工配偶及双方父母死亡慰问。
NO.1 节日补助
每年“元旦”“春节”的送温暖活动,对符合一、二类帮扶救助的职工,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慰问金。
NO.2 走访慰问补助
对困难职工走访慰问,各单位每次可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代表集团公司走访慰问,每次可购买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单位一年内对同一职工走访慰问不超过2次。
NO.3 住院慰问补助
职工住院单次购买慰问品不超过300元,一个住院周期内可慰问1次,全年慰问不超过2次。职工住院手术治疗的,单位可同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代表集团公司慰问,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NO.4 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疾病
救助
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患病治疗经实施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仍超过30000元的,给予个人承担费用不超过30%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每年救助最高限额100000元。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于治疗的个人承担费用超过50000元,且个人承担费用超过家庭同期总收入80%的,给予个人承担费用不超过20%救助,每年救助最高限额50000元。救助限额补助金取整至千元。
NO.5 意外灾害救助
职工或职工本人家庭(以实际居住地为准)因火灾、水灾、旱灾、爆炸、意外伤害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财产严重损失或受到伤害,影响职工正常生活的,各单位可在第一时间给予每户不超过1000元的应急生活物资慰问。同时启动灾情调查,补助核定依据以基本家用电器、家具备品等为主。原则上按照核定损失项目金额不超过30%进行救助,救助限额50000元。
NO.6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慰问
补助
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
NO.7
职工、职工配偶及双方父母死亡,可购买不超过200元的悼唁品(花篮)。
帮扶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帮扶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子女、年满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含合法收养子女)。职工子女已结婚、就业的,不能认定在帮扶救助家庭成员之内。
帮扶救助对象其他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01
职工供养的父母。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列为供养。父母双方均有职业或一方有职业的不能列为供养;父母无业或务农,但生活有保障的不能列为供养;配偶非供养的父母不能列为供养。
02
父母双亡且由职工或者职工配偶作为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03
职工供养的、夫妻双方均无职业的祖父母(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未满18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由职工扶养的弟、妹。
职工家庭其他成员中确为职工供养、抚(扶)养的,可视同家庭成员;非职工直接供养、抚(扶)养的,仅作为职工家庭生活状况的参考条件,不能视同家庭成员。
帮扶救助对象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如何确定
家庭成员
收入
职工每月实发收入;职工配偶、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合法收入。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就业又不主动申请低保,且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核定收入。
家庭月人均
可支配收入
每月家庭成员总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造成的必要支出和因异地治疗疾病必要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集团公司差旅费标准70%核定)等,除以家庭成员人口,即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素材提供:集团公司工会
编辑:陈兴礼、赵凯凯(实习)
责编:赵利军
审核:贾国庆 监制: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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