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他们涉税54万不予处罚,我涉税5000,罚4000,因为我是苏州的么?
首先呢,我们先说那个没啥疑问的案例
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随便写,你也不能一眼就被人看出来吧无聊瞎看看的时候,发现别人漏缴税款54万,最后不予处罚了当事人王大仙于2017年7-8月期间代理大海阿了个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门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眼线笔共计4批次,申报数量若干,经查,当事人在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时未按规定申报第一法定数量。(详见附件)
哈哈,开个玩笑,发现王大仙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4.6万元结果来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每个圣人都有不可言语的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洁白无瑕的未来嗯,事情来了,咋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是个啥?来看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那第二款是这个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他们不予处罚的原因是:54万这点小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所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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