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延长调查审批表和扣留、解除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进口货物海关查验记录单、取样记录和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发票、箱单、合同、原产地证等单据,海关责令退运通知书、退运报关单据,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当事人与我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沟通的电子邮件,当事人查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固体废物鉴别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且能够积极配合海关将货物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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