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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故 赶集
赶集
陈永坤
汉朝初年,陆贾和陈平提议,宫府明令规定,各村镇每逢“三、六、九”,或“一、四、七”,或“二、五、八”为集市物资交换的日期,称作“赶集”。到了唐代,设立在城外的市集,叫“草市”。中宗景龙元年规定:“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三刻击钲三百下,散。其州县领务处,不欲设钲鼓,听之”。设在农村定期的市集,亦称“墟市”。农村叫“赶墟”或“趁墟”。集市上设有公证人,负责叫价评议。宋代在“墟市”征收商税。《文献通考·征榷六》载:“坊场,即墟市也,商税,酒税皆出也”。早期的集市形成了历史上的贸易市场。后来,人们就把去集市进行物资交换称作“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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