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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实务技能——证据三性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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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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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实性
(一)含义:指证据本身是真实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二)要点:
1、形式真实性
要求:证据载体或证据本身必须真实,非伪造、变造,没有被篡改、删除、添加。
注意:不关注是否反映了案件真实情况。
规则:
→是否为原件、原物。
→如是复制件、复制品,查验原件原物,对比是否一致。
→如果无法提交原件、原物且对方不认可,则法院要综合其他相关证据、案件的其他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2、内容真实性
要求:证据记载的内容即包含的信息必须真实,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客观事实。
规则:综合其他证据、案件的其他事实,并利用日常生活经验、逻辑推理,判断证据内容的真实与否。
注意: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表现一致;有无删减、遗漏或者理解偏差等;是否违背常理逻辑、交易惯例、经验法则等;涉及案外人的,是否属于真实情况等。
(三)相关规定
1、《民诉证据规定》第87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2、《民诉证据规定》第61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3、《民诉解释》第104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合法性
(一)含义
是指证据的来源(主体、形成)、形式、认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意:证据的内容是否合法不属于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如建工合同纠纷中非法分包合同。
(二)要点
1、形式合法
要求:在法律对证据形式有特别要求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例子:(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2)证人原则上应出庭作证,且需签署和宣读保证书,否则其证言形式上就不具备合法性。(3)鉴定文书应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及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
2、来源合法
要求:通过适格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方法形成或取得
(1)证据主体的合法性
——指形成证据的主体和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如《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证据形成过程、取得方式、调查、收集的合法性。
——如《民诉解释》 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认定的合法性
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诉解释》第103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三)相关规定
1、《民诉证据规定》 第87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民诉解释》第104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关联性
(一)含义:
法律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87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民诉解释》第104条“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学理内涵:证据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是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实质性的联系,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证明性,即具有证明价值,指的是所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倾向性,是依据逻辑或经验而使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为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可以让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受到影响的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证明性本身不是法律问题,它存在于法律之外,是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所决定的,是“按照事物的正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与事实相联系,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证明性必然涉及到概率。证明性,是指所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概率,而非确定性。相关性必须涉及证据使事实问题可能更真实或更不真实的趋向,而且是与没有该特定证据的情况相对而言的。
——实质性,涉及的就是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系,注重的是证据欲证明的主张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的关系。如果某项证据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对案件的裁判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就可以称该证据具有实质性。至于何为案件待证事实,主要由实体法所决定,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表现出来。
——二者关系。证明性涉及的是逻辑问题,实质性涉及的是实体法问题。证明性是由证据与案件之间客观存在的逻辑联系所决定的,体现的是证据与案件之间的逻辑联系,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案件待证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决定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对案件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的待证事实主张,证据才具有实质性。实质性体现的则是实体法对证据的要求。关联性是证明性和实质性的结合,二个要素缺一不可。注意: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有证明性未必就有实质性。实质性描述的是关联性的程度,距离案件太远,证明性微弱的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
(二)判断方法
步骤1:确认证据自身能证明的事实(事实A)。
步骤2:举示该证据一方所欲证明/指向是哪个或哪几个案件事实?(事实B)
步骤3:(事实A)和(事实B)是否具有同一性。
步骤4:证据是否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实际意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关联性证据是指证据具有任何这样一种倾向,有这项证据比没有这项证据,使对审理案件有意义的任何事实的存在更可能或更不可能。这项规则体现的即为证据的证明性。一般而言,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如果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则该证据具有证明性。证明性的判断,需审判人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步骤5:确认这个事实对解决诉争的问题所具有的意义。
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并非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接相关。证据与案件的背景、辅助性的事实具有实质联系的,也具有关联性。
四、证明力
符合三性的证据所欲证明的案件事实,能否被法院认定,还要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证明力高度:
1、高度可能性
《民诉解释》第108条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排除合理怀疑
《民诉证据规定》第86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诉解释》第109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程序事实认定可能性较大
《民诉证据规定》第86条第二款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4、反驳证明达到事实真伪不明
《民诉解释》第108条第二款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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