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1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1、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出租车司机对外以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营业,其提供的劳动亦属于出租汽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二者往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出租车司机对于出租汽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均具有从属性,因此认定为劳动关系更为适宜。
【案情概要】王某系海安某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班驾驶员(俗称二驾)。其租用的车辆系吕某根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驾驶的车辆。该合同约定:吕某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该公司苏F×××××出租车辆使用权;该公司拥有营运车辆所有权和管理权;承包人可自行选择代班驾驶员1名,该驾驶员必须符合公司的规范要求,并与公司签订代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