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将一台汽车无偿转让给员工,作如下处理:a.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作视同销售处理,属于非公益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b.个人所得税:实质中职工的一种分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为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c.增值税:此行为作视同销售处理。如转让自已使用过的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未抵扣进项)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转让自已使用过的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资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资,按简易办法4%减半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