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劳动就业—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资助 |
单位名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 | 一、补贴对象:招用本市符合下列对象条件失业人员且经营场所在本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二、对象 1、招用男40岁、女35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2、招用男35岁、女30岁以上的大龄本市农转居失业人员; 3、招用特困、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年龄不限); 4、招用农村劳动力。 三、补贴标准 1、根据合同期,按本市现行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大龄失业和大龄农转居、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招用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3]招用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4050人员、特困、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按补贴期给予个人80元/月的岗位补贴。 3、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 1、《申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一份(到受理处领取); 2、《申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份(到受理处领取); 3、当季度每月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或《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4、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社保划款凭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5、《网报增减员记录》或《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6、《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复印件一份,核原件(单位保存联); 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8、《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9、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如属特困、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核原件; 11、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备注: 1、新增人员需提供1-11项资料; 2、续办人员只需提供1-4项资料; 3、第1、2项资料到受理处领取,申请单位可自行复印; 4、属省投保的须提供省社保的个人投保记录。 |
业务办理的程序 |
1、用人单位须与失业人员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 2、每季度办理一次,首次申报必须在劳动合同起始日期的当季度内办理,如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可延迟至下一季度办理,超过该期限的,不予办理。 3、流程:收件受理---录入及初审---区审批---市审批---市财政局向申请人账号划款 4、受理部门:海珠北路107号后座二楼叫号待办。 |
业务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 海珠北路107号二楼 联系电话:88900167 |
业务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办理,周三下午业务学习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业务办结的时限 | 第一季度招工的在3月15日至4月15日办理、第二季度招工的在6月15日至7月15日办理、第三季度招工的在9月15日至10月15日办理、第四季度招工的在12月15日至次年1月15日办理。 |
收费标准 | 免费办理 |
注意事项 | 1、先投保,后补贴; 2、首次办理后必须按季度连续办理,逾期视为放弃,不予补办; 3、用人单位招用的失业人员必须在已办失业登记的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被招用人员没有办理失业登记或合同起始期不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 4、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如委托其他人办理需写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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