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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干货四则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方式是使用行为,但这里的“使用”必须是遵从信用卡本身的用途加以使用,如消费、提现、透支等。所以:       

        1、盗窃信用卡后又出售该信用卡的,并不是上述“使用”行为,故不能认定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只能视情况分别判断盗窃行为与出售行为该如何处理,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2、盗窃/抢夺/诈骗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不能成立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不过,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时,该罪打击的是后来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3、将信用卡作为自己信用能力的证明而进行抵押或者质押并骗取对方财物的,不属于上述“使用”,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能成立诈骗罪。          

        4、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使用的,也应认定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从而成立盗窃罪


        附图一  法硕二维码


         附图二  司考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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