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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归业主所有,电视都播了

​住宅小区车位(库)、配套用房权属住宅小区停车位、架空层、车库、业主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是小区的配套,如同水箱、消防、电梯等都是附属配套。就是人防车库,战时可以“征用”为防空设施,这只是“使用权”。公也不能侵害私。开发商是住宅建设者,是通过建设出售而营利,不是商业地产靠车库的经营营利。(合法变更性质有独立产权除外)住宅小区一经售出是为了业主居住的,不是开发商经营营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重庆一住宅小区停车位归属纠纷案的民事裁决,明确确定了小区停车位归属的裁定标准:—、土地随售出房屋转移,开发商不拥有土地,无权处置买卖小区停车位。二、开发商通过卖房强势地位,单方约定小区停车位归属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三、未计入小区建筑容积率的配建停车位及公共部分,不属开发商专有部分,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四、以政府产权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未获登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停车位及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裁决,具有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划时代意义,为全国各地方立法和司法审判,提供了审判裁定指导标准。

​小区公共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是否属于业主共有?最高院回答:是

​ 裁判主旨:开发商虽在建造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

​ 案例索引:《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争议焦点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

​而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经验收合格,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且绿化是否超过规划面积对认定停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没有必然联系。故豪运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案涉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缺乏事实依据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 案例索引: 《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纠纷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58号裁判意见――西安市中院判决192万元的官司,业委会赢了!西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根据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作出(2016)陕0103执131号执行裁定书,强制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本案原告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将其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腾交本案被告。心晴雅苑小区总占地面积10160平方米,容积率3.3,(经济技术指标:总用地面积10160平方总建筑面积36797平方住宅面积33777平方公建面积240平方人防地下室面积1140平方地下停车面1640平方绿地率61%容积率3.3,可从城市档案馆调出)按容积率=占用土地的建筑面积/小区总占地面积的公式可以推导,小区占用土地面积的建筑面积=小区总占地面积*容积率=10160*3.3=33528平方米我小区236户的房产证上专有面积总和为34057平方米,故心晴雅苑小区占用土地份额的建筑面积只是236户的专有面积,小区服务楼和人防地下车库均没有占用土地份额,开发商无权主张小区物业服务楼和人防地下车库的任何权益,从心晴雅苑业委会与开发商关于小区物业服务楼打的六场官司(五场赢了,一场正在赢的路上:“追讨泓盛和安捷霸占物业楼28万元占用费”)充分说明小区配套公建属于全体业主,其收益自然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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