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粤西大律师
蒋先生是某小区业主,2015年以前,蒋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面空地;后由于停放的车辆越来越多,自2016年起小区物业公司对地面停车位统一划线,设卡收费管理,按月或按次收取停车费。
蒋先生认为地面停车位是业主共有,业主停放不应收费,但物业公司保安对不交费的车辆不给进,进了也不放行;无耐之下,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位租用协议,并缴纳了一年的租金3600元。
2017年,蒋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诉称因地面停车位为业主共有,蒋先生是业主,物业公司强迫原告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已缴纳的租金3600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将小区地面划分为停车位,出租给业主并收取租金,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租用协议无效,并返还已收取的租金给蒋先生。
大律提示: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授权,擅自将业主共有场地用作停车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显然属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其所收取的业主租金,应当返给业主,收取非业主的租金,应属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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