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 “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与“税前扣除凭证”是两个不同概念。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其中,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比如工资表。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可见,税前扣除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外部凭证和工资表等内部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是成本费用等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备凭证。
常见的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等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一般情况下,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是起补充作用的,但企业在无法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极端情况下,这时候,“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按第十四的严格规定的条件可转化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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