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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申请执行人的一封信

李宗研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采取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强制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得到执行。在执行实践中,有一种执行案件情况叫“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不力”。

那么什么叫“执行不能”?人民法院怎么认定“执行不能”案件呢?“执行不能”就是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二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1)确系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唯一房屋,且不超过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虽经登记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但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扣押到位的;(3)本案查询的银行存款与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相比较明显畸小,且无法实施网络扣划需跨区域实施柜台扣划;(4)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权益,法律规定不得执行或者尝不具备执行条件的;(5)对于涉案不动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明确不同意人民法院司法处置的;(6)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偿债务或者接收管理的;(7)涉案财产的司法变价款明显不足以清偿另案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的;(8)本案执行措施系轮候查控、冻结且本案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9)执行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且本案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10)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其他情形。

对“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怎么处置呢?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使案件无法得到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导入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程序库。之后人民法院将定期对这些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措施,确保一些有执行能力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执行不能”执行案件被人民法院导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库后,人民法院依然会一如既往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所以,请申请执行人(权利人)放心,同时也期望你们在全力关注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同时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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