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制度如下:
在2008年12月10日税务总局发布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17年5月发布了财税〔2017〕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本次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出台,将原有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更加利好于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同时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自主扣除,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让我们做一笔新政策试算:同一家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截至9月末研发投入100万未形成无形资产全部为研发费用化支出,新政策对比原政策第三季度所得税预缴金额将减少25万,减少当期资金占用25万元,次年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对比原政策最终减少企业100万*(100%-75%)*25%=6.25万的所得税支出。
本次会议并未对“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的175%的比例进行调整,目前只是针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化研发投入加计比例进行了调整,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的支持,新项目的从前期调研到立项到开发再到测试最终到形成产品,其中面临很多困难。尤其是未知领域以及前沿领域的创新需要更多的前期准备,项目立项之后也有一定研发失败可能,项目成功转成无形资产后一般也需要后续研发优化,所以说本次针对于费用化支出比例的调整也可以看出政策对于创新的支持。
对比原政策“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可以说是国家利用税收政策给企业释放红利,国家(如研发加计扣除比例不变)整体的税收收入未改变的前提下减少了当年的所得税预收。企业方面,如在次年5月完成汇算清缴那么对比在当年三季度所得税10月份的预缴期,会减少6个月相应预缴所得税资金占用,从而增加了企业现金流,企业再去加大投入扩大产能,促进市场整体向上,最终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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