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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万,深圳中院如何判决?| 劳动法典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无序竞争,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兼顾劳动者被限制自主择业权后的权益。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受竞业限制劳动者基于自愿和平等协商,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该协议自依法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月,胡玉芳与AB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6月30日,试用期三个月,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结构,每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每月工资7000元)等。离职时间:2020年4月7日。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工资:185247.79元。据胡玉芳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AB公司发放的工资共计335546.44元。

AB公司与胡玉芳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胡玉芳负有如下竞业限制义务:

1.“竞业限制”是指胡玉芳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AB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无论是否有偿),也不得自己生产与AB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关联企业”是指与某方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合伙、合资企业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企业和/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直接或间接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直接或间接地共同受控于第三方的子公司:(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3.胡玉芳应当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

4.胡玉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均构成严重违反AB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约定,AB公司有权要求胡玉芳就其每个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500万元;给AB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该损失赔偿标准按照下列方式计算:(1)因胡玉芳的违约行为导致AB公司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的,损失赔偿额为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相应产品的售价所得的金额;(2)如果AB公司的损失按照(1)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胡玉芳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为:胡玉芳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的金额;(3)如按上述(1)(2)方法仍无法计算的,则按照胡玉芳在AB公司离职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倍计算;(4)AB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交通费、税费、变更权属登记产生的成本等费用)亦应纳入损失赔偿范围;……

5.胡玉芳离职后的每月25日(前)应如实告知AB公司其当时的住址、联系方式、社保缴纳证明及工作单位;胡玉芳从AB公司离职后寻找到新工作及从该单位离职,胡玉芳应在变动发生后三日内当面递交或通过快递向AB公司提供新的工作证明或离职证明文件、社保缴纳证明,否则AB公司有权暂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直至其提供新的工作证明文件、社保缴纳证明,同时并不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

胡玉芳离职后,AB公司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提供《公证书》显示:2020年7月1日、2日,胡玉芳数次出入有“CD机器人”招牌的公司;2020年5月18日录制的视频,显示视频拍摄人在有“CD机器人”招牌的公司门口向他人(AB公司称此人为CD公司的前台工作人员)询问胡玉芳的情况,该名人员表示胡玉芳系结构人员,今年5月来的;3.拍摄“CD机器人员工体温登记表”的视频,该登记表中有胡玉芳的姓名,AB公司称该表放置在CD公司前台登记处。

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裁令胡玉芳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裁令胡玉芳向AB公司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5092.4元;3.裁令胡玉芳向AB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违约金500万元,CD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胡玉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胡玉芳支付AB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三、CD公司对胡玉芳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AB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无序竞争,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兼顾劳动者被限制自主择业权后的权益。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受竞业限制劳动者基于自愿和平等协商,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该协议自依法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则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

与普通的劳动者不同,受竞业限制劳动者一般是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体现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此类员工与用人单位不再具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对其履约行为予以在场监管,主要依赖于其主动报告、信息披露及对协议的自觉履行,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用人单位的信息知情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实现,并确保协议得以实质性履行。

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属性决定受竞业限制人员较一般员工负有更高的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义务要求及在发生争议后的举证义务。

首先,AB公司与胡玉芳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胡玉芳在竞业限制期内需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AB公司为胡玉芳履行相关约定需支付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对价,从而享有获取胡玉芳真实从业信息的权利,故及时、如实向AB公司报告从业信息是胡玉芳应尽的义务。

本案中,胡玉芳从AB公司处离职后先后有三家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按胡玉芳的自述、其曾入职深圳天×咨询有限公司,但其却从未按照约定履行报告义务,致使AB公司无法掌握其实际就业情况及竞业限制履行情况,胡玉芳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胡玉芳对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情况应承担必要的举证义务。……视频显示,胡玉芳在工作时间内在CD公司办公场所多次出入、长时间停留。胡玉芳虽主张上述视频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但其未能就正常上班时间内频繁出现在与AB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CD公司办公地址等情况进行合理解释,胡玉芳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该院采信AB公司的相关主张,认定胡玉芳确实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了CD公司。

关于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数额。虽然《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胡玉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承担的违约金为500万元,需要赔偿的经济损失在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按照胡玉芳在AB公司离职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倍计算,但该院认为,由于AB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胡玉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如客户流失、市场份额减少等,故其诉请胡玉芳赔偿经济损失,事实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因过分高于可能存在的实际损失,故该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为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考虑胡玉芳的工作岗位、收入水平,该院酌情确定胡玉芳支付AB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40万元。

一审处理结果:判决员工支付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40万元;CD公司对胡玉芳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员工不服,诉到深圳中院。

员工上诉观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立法解读中说到,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获得不公平的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司法酌减规则,以在意思自治、形式自由的基础上协调实质正义、个案公平,平衡自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立法解读中说到,在考虑司法酌减规则,应考虑“债务人给付约定违约金达到了可能严重影响债务人的生存的程度”。

本案中,胡玉芳支付40万违约金已经达到了严重影响其生存的程度,造成无可释放、解除的压力与心理负担,不利于社会和谐。

新单位上诉观点

CD公司并非《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CD公司对于该协议的真实性和内容根本无法预见和审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B公司只能向合同相对方胡玉芳依据合同主张权利,而并非向CD公司主张。

二审法院观点

深圳中院认为:胡玉芳因其违反与AB公司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审查,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胡玉芳应向AB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40万元,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五条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赔偿损失请求。

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0)粤0305民初29185号、(2021)粤03民终8384号,人物为化名)

劳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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