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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为降低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德府发[2007]32号)和《关于贯彻<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我市出台了《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德人社办〔2012〕1386号),分别就分娩医疗费的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是细化了分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将以前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一并纳入包干结算的方式改为分别包干结算,有利于产前检查费用的报销;二是将以前分娩医疗费用均按同一标准包干结算的方式改为分类包干支付,将类别确定为剖宫产、顺产、分娩并发症三种,并分别确定了结算支付标准,使标准更加科学;三是大幅提高了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和部分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标准。
调整标准后,参保人员的分娩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市卫生、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的,个人可以不负担任何费用,真正实现“生小孩不花钱”。新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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