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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如何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红利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内容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等。本期聚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关键事项,供小伙伴们参考。
仔细看完总局的图解
相信小伙伴们对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接下来
就跟着国税君一起深入学习吧
记得做好笔记哦~
把握关键点,准确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关键点一:
厘清概念,看准前提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什么是研发活动?《指引》从科技、会计和税收三个角度都做了清晰的阐释,特别从科技方面做的界定,有助于纳税人理解,减少误判。《指引》明确,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其中,明确的创新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行程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系统组织形式,指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实施,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是有边界和可度量的;较强的创造性,指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指引》明确,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而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关键点二:
聚焦重点,尽享红利
与以往政策相比,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主要亮点包括: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简化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减少审核程序等。
一般情况下,税收优惠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但是,《指引》提示了一条例外条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指引》特别做了举例说明——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注意: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优惠,并不意味着与此无关的费用或者关联度不大的费用都可以借机归集到研发费用项下。在享受此税收优惠时,纳税人依然要严格控制税务风险。
《指引》提示了其他允许加计扣除的特殊条款:一是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二是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加计扣除。《指引》列举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条款:一是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是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等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支出也不能加计扣除。
关键点三:
掌握口径,精准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中,费用的计算口径是一个关键问题。《指引》对比较重要的政策口径都做了梳理,将有利于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法的遵从水平。
在研发费用的归集方面,目前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口径,由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范。
结合《指引》的相关内容看,上述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会计核算口径最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次之,加计扣除口径最小。比如,与会计核算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相比,企业研发活动中直接投入的费用中,房屋租赁费不能计入加计扣除范围;折旧费用中,房屋折旧费不能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指引》不仅指明了三个口径的具体差异,而且分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最小的内在原因——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根据现行政策,国家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指引》明确要求,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119号文件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关联企业B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据此,A企业2017年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40万元(100万元×80%×50%)。由于两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情况。
同时,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等,《指引》也做了梳理,有关专家建议纳税人对照自身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最大限度享受优惠。
扣除备案要合规 纳税申报要准确
优惠备案要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履行备案手续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指引》提示,企业在备案时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两个文件的具体要求。
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根据76号公告规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并按项目分别备案;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16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指引》提示,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企业自己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关联申报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异议处理要点: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机关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机关。
汇算清缴要点:
A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有重大修改:
1.将原先的按列次填报,改为按行次填报,相关填报项目主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的顺序罗列;
2.新增“基本信息”板块,增加“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3.表单号调整为A107012。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涌现。如何准确理解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此,《指引》单独做了详细提示,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创业和创新的有力扶持。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什么样的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指引》提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纳税人应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再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50行总额栏等于免计、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27行。
[案例分析]
台州市开发区某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相关资格已备案),2017年度新技术开发费用8万元(用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X项目研发活动工资薪金支出5万元,消耗的材料费0.5万元,燃料费1.5万元,动力费用1万元),请填写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
分析:该高新技术企业在2017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扣除金额=8×75%=6万元。
(一)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第1.1栏“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应填入工资薪金支出5万元
第2.1栏“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应填入消耗的材料费0.5万元
第2.2栏“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应填入消耗的燃料费1.5万元
第2.3栏“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应填入消耗的动力费用1万元
第8栏“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应填入第1栏“人员人工费用小计”5万元 “直接投入费用小计”3万元=8万元
第9栏“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应填入新技术开发费用总额8万元
第11栏“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应填入研发费用总额×75%=8×75%=6万元
具体数见表一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行次
项 目
金额
1
一、人员人工费用小计
50000.00
1.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0000.00
1.2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1.3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二、直接投入费用小计
30000.00
2.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
5000.00
2.2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15000.00
2.3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0000.00
2.4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5
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2.6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7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2.8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三、折旧费用小计
0.00
3.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3.2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4
四、无形资产摊销小计
0.00
4.1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4.2
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4.3
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小计
0.00
5.1
新产品设计费
5.2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5.3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4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7
七、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1
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
8
八、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1 2 3 4 5)
80000.00
8.1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序号8×10%/(1-10%)
8888.89
9
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80000.00
10
十、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当期摊销额
10.1
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11
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
60000.00
6
六、其他相关费用小计
(二)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6万元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基本信息
1
□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12345678
2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研发活动费用明细
3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4 8 17 20 24 35)
4
(一)人员人工费用(5 6 7)
50000.00
5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0000.00
6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0
7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0
8
(二)直接投入费用(9 10 … 16)
30000.00
9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
5000.00
10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15000.00
11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0000.00
12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3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4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5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6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7
(三)折旧费用(18 19)
0
18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9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20
(四)无形资产摊销(21 22 23)
0
21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2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3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4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5 26 27 28)
0
25
1.新产品设计费
26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7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8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9
(六)其他相关费用(30 31 32 33 34)
30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1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2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3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4
5.差旅费、会议费
35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6
二、委托研发[(37-38)×80%]
37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8
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9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3 36)
40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1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2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3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4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0 42 43)
80000.00
45
减:特殊收入部分
0
46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4-45)
80000.00
47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8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49
八、加计扣除比例
0.75
50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6-47-48)×49
60000.00
51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6-47-48≥0,本行=0;当46-47-48<0,本行=46-47-48的绝对值)
(三)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第27栏“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填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6万元
具体数见表二
表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 3 6 7 … 16)
0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0
4
其中:内陆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0
5
内陆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0
6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7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8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9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10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11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12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13
(十)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14
(十一)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15
(十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0
16
(十三)其他
0
17
二、减计收入(18 19 23 24)
0
18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0
19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 21 22)
0
20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0
21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0
22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0
23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
24
(四)其他
0
25
三、加计扣除(26 27 28 29 30)
60000
26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0
27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60000
28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0
29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0
30
(五)其他
0
31
合计(1 17 25)
60000
来源:武汉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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