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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不属于列举的六大行业不能留抵退税?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列举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范围,就不能享受留抵退税范围。其实这是一种误导!

留抵退税区分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

一、房地产开发的小微企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即小微企业享受留抵退税是不受行业的限制。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的中型以上企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
除小微企业和列举的六大行业以及批发、零售行业等以外的企业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但需要满足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条件,仅就增量退税。应退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型: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增量留抵退税基数以2019年3月所属期留抵税额为准,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在2019年3月及以前成立的公司,其中包括在3月所属期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般人转小后销售额超标又重新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留抵退税基数以3月份所属期留抵税额为准。

二、是在2019年4月份以后成立或是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公司,留抵退税基数为0。
三、是纳税人在实现留抵退税后再次申请退税时,留抵退税基数不变,但要求增量的连续区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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