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个税法的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除任何费用。
比如,张三是甲公司的股东。年底,张三从甲公司分得红利5万元。这5万元的收入,就是张三的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20%的税率,张三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万元。
当然了,企业给股东分红派息,可以用货币资金,即直接发钱;也可以用非货币性资金。比如,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
对于派发红股的,按《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 ]89号)文件的规定,派发红股的,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转增股本的,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 ]8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应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以股票溢价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要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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