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利润转增资本是否要代扣股东个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 回复主题: | 民营企业利润转增资本是否要代扣个税 | 回复人:厦门地税网站办公室 | 回复时间:2004-02-19 15:33:18 | |
您好!您题中所咨询的问题应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私营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的名义对个人投资者转增资本,实际上是对个人进行红利分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的分配就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应提请注意的是: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的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政一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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