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属于地下人防设施的车位给业主,销售的是30年使用权,产权归本公司所有。请问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按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缴纳这部分收入的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费用也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该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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