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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4〕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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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起,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中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2%。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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