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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下属的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
这种资产无偿划转模式在国有企业中也是非常的常见,尤其是国企战略布局调整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但是按照目前的政策来看,恐怕难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要原因是109号文及40号公告中规定的是“受同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虽然国资委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一般的企业股东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国资委是政府机关不是公司,因而难以适用于政策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之前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对这个问题有过明确的规定,当时政策中是把这个事情给放了,允许国资委下属的企业之间划转资产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但是在最终出台的40号公告中却把这一条给删除了。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该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待遇,虽然国资委不是企业,不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但是这种划转模式是当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非常常见的一种方式,也是现实的国情,就和国有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的福利和补贴是一样的,单纯用企业所得税的原理来说肯定是没戏,但这就是国情也是现实,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应该给与解决允许人家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来对待。
上海建工集团无偿划转股权案例】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于 2015 年 2月 16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简称“建工总公司”)通知,根据上海国资国企改革的整体部署,为推动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开展实质性运营,建工总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上海建工 1,325,793,945 股国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00%)无偿划转予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上海市国资委”)之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盛集团”),并签署了《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与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上海市国资委100%持有建工总公司和国盛集团股权。
本案就属于国资委下属的100%控股的企业之间股权划转业务,按照109号文和40号公告的规定,这种情况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能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就应该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由于建工总公司和国盛集团不存在持股关系,因此,划出方建工总公司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税收上的“借方”是长投还是营业外支出不确定。国盛集团取得股权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二)隔代划转资产业务
这里面所说的隔代划转也就是就是指爷爷公司和孙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由于109号文中规定的100%直接控股,而隔代划转,划出方和划入方不存在直接的控股关系,因此,不能够适用于政策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这种隔代划转之所以不给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待遇,主要原因是在所得税理论和原理中还难以找出支持的依据,并且这种隔代划转也情况也不多。
【金陵药业无偿划转案例】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集团”)于2014 年3 月7 日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工集团”)签署《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根据该协议,金陵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27,943,839股限售流通A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5.23%)无偿划转至新工集团。
划转前股权架构图:
划转后的股权架构:
本案例属于隔代划转资产的情况,从目前的政策看无法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划出方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划入方取得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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